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4-00117 | 成文日期: | 2014-04-22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4〕3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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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海盐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根据《嘉兴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办法》(嘉市人口计生领〔20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户籍的居民。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家庭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三级及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若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列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扶助政策措施 (一)建立信息档案 充分利用人口计生队伍网络优势,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一手资料,明确对象,了解需求,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动态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确保关爱对象不遗漏、不错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档案。 (二)提高特扶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的特扶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三)健全医疗保障机制 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建立绿色就医通道,为特扶对象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为特扶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上门义诊等服务,提高其健康水平。 (四)再生育关怀 1.再生育技术服务。经县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可持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在指定医院享受一孩次的免费再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再生育咨询、取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围产期常规医学检查等。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2.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再生育服务专家小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技术提供帮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经县卫生部门确认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诊断并依法进行辅助再生育的,其自付医疗服务费用部分予以补助,夫妇合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五万元,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3.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定点服务单位,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专项服务。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负责建档,联系和预约等服务工作。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专门管理人员,组织安排专项服务,或开展转诊服务。 (五)收养服务 遵循“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对具备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收养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在县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前提下,县民政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不得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收取除法定有关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养老服务 对自愿进入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夫妇,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为其优先进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帮助。对选择居家养老的,要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为他们优先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对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失智失能、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按有关政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为补贴对象提供如家政、陪护等服务。 (七)结对帮扶 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包括党员干部帮扶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的开展,成立海盐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地税)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局、人力社保局、残联、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和幸福家庭创建活动之中,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二)加强宣传。利用大众传媒,做好舆论引导,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舆论氛围,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体会到政府的温暖。要积极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好的做法,倡导更多的部门和社会团体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每半年要把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作书面汇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帮扶工作持久深入推进。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