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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住建〔2014〕78号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海盐县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尚未移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管理的在建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除县城主城区外,本县其他镇(街道)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城市道路挖掘申报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及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

  (二)因地块开发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且需在当年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上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由县住建局补充列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后,方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三)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由管线产权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四)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属抢修情形的除外):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

  2.道路同一位置地下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3.未列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

  4.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上述第1、2、3种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五)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县住建局和县公安交警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原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5日,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三、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一)由县行政审批中心住建窗口负责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二)申请城市道路挖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2.经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渣土处理以及现场围护警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交通组织等内容);

  5.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其他有关资料;

  (三)县住建局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后,应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请县相关部门参加),并将勘查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否则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挖掘施工现场管理

  (一)经审批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作业;

  (二)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告示牌》,严格按照审批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时间期限,在指定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文明施工、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

  (三)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严禁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拌合混凝土、砂浆;

  (四)施工现场统一规范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封闭式作业(具体见附件1);

  (五)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县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六)挖掘产生的渣土,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清理完毕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渣土清运、占道堆放等必须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敷设地下管线的,必须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埋设位置、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等要求施工,同时遵循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原则;

  (八)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时段;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五、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一)为确保修复质量,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不低于原路面等级和材质,并按《道路、人行道挖掘修复结构层标准》(具体见附件2)实行统一修复。

  (二)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地下管线敷设、维修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后方可进行覆土。道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在覆土完毕后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

  六、其他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实行,海盐县建设局盐建[2006]399号文件印发的《海盐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现场围护警示标准

  2.道路、人行道挖掘修复结构层标准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施工现场围护警示标准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标志牌。

  一、施工工期大于1个月或开挖长度大于20米(包括开挖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1.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每隔10米在围挡上设置一个警示灯;

  3.每块围挡上设置2条平行反光条。

  二、施工工期小于1个月或开挖长度小于20米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1.设置水马、反光桶等反光材料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0.8米;

  2.在开挖两头或者开挖点上设置警示灯。

  三、围挡做到牢固、稳定无破损,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且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四、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有影响的,须在来车及来人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行人有序通行。

  五、《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告示牌》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载明项目名称、批准挖掘时间、挖掘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联系人电话、投诉电话。

  六、严禁用彩带、软绳等简易材料进行围护。

 

 

    附件2:

  道路、人行道挖掘修复结构层标准

  根据道路、人行道建设的相关标准,确定道路、人行道修复结构层要求,具体如下:

  一、道路:

  1、主干道:

  (1)45cm宕渣+5cm碎石找平;

  (2)40cm5%水泥碎石稳定层;

  (3)混凝土路面:22cm抗折4.5商品砼;

  沥青混凝土路面:4cm细粒式+8cm粗粒式沥青。

  2、次干道:

  (1)45cm宕渣+5cm碎石找平;

  (2)30—35cm5%水泥碎石稳定层;

  (3)混凝土路面:18—20cm抗折4.5商品砼;

  沥青混凝土路面:4cm细粒式+6cm粗粒式沥青。

  3、单位、小区道路接入口:

  (1)45cm宕渣+5cm碎石找平;

  (2)混凝土路面:18—20cm抗折4.5商品砼。

  二、人行道:

  1、有基础人行道:

  (1)15cm宕渣+5cm碎石找平;

  (2)15cmC15商品砼;

  (3)2cm(M10)水泥砂浆及道砖(花岗岩1:1水泥砂浆)。

  2、无基础人行道:

  (1)15cm宕渣+5cm碎石找平;

  (2)2cm(M10)水泥砂浆及道砖。

  三、修复宽度要求:

  车行道混凝土路面按整板块修复、沥青路面按不小于1米宽度修复;

人行道荷兰砖及混凝土路面按不小于1米宽度修复、花岗岩及青石板等路面按不小于1.6米宽度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