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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投集团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8 00 : 00      有效性:废止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

  《海盐县城投集团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4日

 

海盐县城投集团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事故的危险源;

  2、列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危险源;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监理单位应对有关申报手续进行核实。

  第三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和情况登记。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紧急救护措施等方面内容。当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不足确需修改完善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所列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外,还应对周边环境、设施开展第三方监测。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方案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警戒线和警示标记。开工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附件1)推荐尺寸为1.5米高X2.5米宽,材料以施工过程中不得破损为准),公示牌应注明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防护措施、责任人、联系电话和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保存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安全员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台帐记录。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时进行巡查、平行检查以及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查明原因,下发整改通知单,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暂停施工,分析原因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严格重点环节和全过程的细化监管,强化对每项工程的深基坑、起重机械、大模板、脚手架以及消防安全、高处坠落等易发重大事故隐患源的点控管理,突出对开挖、支护以及安装、拆卸等关键工艺、主要环节的全过程检查、监控,并填写“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档案”(见附件2),及时掌握施工动态,采取对应措施,有效克服检查不细、查而不改,标准不一等问题,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