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4-00438 | 成文日期: | 2014-11-17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海盐县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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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近日,县政府出台了《海盐县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盐政发〔2014〕44号),对城镇和村镇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哪些违法建筑属于城镇违法建筑 1990年4月1日以后,在依法划定的城市规划区(2008年1月1日以后为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超过临时建设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哪些违法建筑属于村镇违法建筑 1998年1月1日以后,在依法划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相应村镇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城镇违法建筑如何处置 (一)正在建设的,报县政府确定执行机关后直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二)可以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无法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处以罚款。 (四)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 (五)在建筑物共有部分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在专有部分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应当依法处置。 (六)已补办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可不予拆除。 四、哪些城镇违法建筑可以改正 (一)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未严重影响建设时城市规划且符合消防、质量安全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或无法查实是否严重影响建设时城市规划的。 (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依法没收后的。 五、哪些城镇违法建筑无法改正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六、哪些城镇违法建筑不能拆除 拆除上述无法改正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应当认定为不能拆除。 局部拆除对单体建筑物的整体建筑物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 七、哪些村镇违法建筑可以改正或补办手续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但符合村镇规划的。在原有建筑物上擅自加建的,符合房屋建筑安全强制性标准和县定限制条件的。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村镇规划的,在2008年1月1日前原地翻建,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主体资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三)已经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于村镇规划编制、许可、监管等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置完毕后的。 八、哪些村镇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可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一户多宅的,限期拆除。占用村镇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九、哪些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筑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二)符合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三)2008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且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或违法占地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整体安全的;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其违法建筑符合镇、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其正常生活、生产的。 (四)原有居住房屋属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火灾等原因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 (五)工业企业厂区内,增加容积率但未增加建筑密度,且不影响安全、消防通道和相关部门技术规定的。 (六)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于村庄、集镇规划编制或村镇规划许可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登记或未审批”建筑,不具备补办条件的。 (七)其他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十、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过渡期限是多少 暂定为2年。暂缓拆除情形消失或暂缓拆除限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恢复处置。 十一、哪些违法建筑会被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或组织强制拆除。 十二、哪些违法建筑会被立即拆除 (一)侵占《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道路,包括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二)侵占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道路范围的,包括村镇道路、小区(新农村社区)道路。 (三)侵占城乡规划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小区绿地。 (四)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通道等其他公共设施。 (五)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拆除。 十三、什么是公告拆除 下列违法建筑,经公告三十日后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法建筑被遗弃的或无法查明涉案当事人且该违法建筑无人使用两年以上的; (二)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违法建筑的建设个人已经死亡的; (三)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为逃避查处故意不露面、故意拖延或故意提供伪证的; (四)违法建筑涉及多个建设主体或涉案主体关系复杂,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的。 十四、什么是公证拆除 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予以拆除。 十五、违法建筑存续期间有哪些限制 (一)不能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 (二)不能获得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 (三)不能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获得相关证照、登记。 十六、参与违法建设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和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泥木工匠参与违法建设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阻碍拆除违法建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发现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村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