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4-00375 成文日期: 2014-09-30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4〕1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YD01-2014-0017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 10- 08 09: 01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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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嘉政发〔2014〕37号)和《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盐政发〔2014〕36号),加快黄标车治理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2014年全县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571辆,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三)先城后乡。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县城中心城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各镇(街道)完成淘汰任务。

  (三)先公后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占比较大的营运黄标车。

  (五)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区域限行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助、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严格限制黄标车等高污染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全县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浙江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车,不符合要求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根据国家标准规定,轻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柴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燃气汽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Ⅴ标准,转入我县的二手车与新车同步实施统一排放标准。

  (二)严格实施区域限行制度。县城中心城区要适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局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公安、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县公安局负责驶入限行区域机动车环保标志状况确认和违法行驶机动车处罚。可试行电子环保标志,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2014年6月底前,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4年底,力争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

  (三)严格通行管理。2014年6月底前,县城限行区禁止黄标车通行。2014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城区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县公安局持续加强机动车违法上路的执法工作,县环保局加大机动车环保抽测力度,做好执法检查配合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依规处理,每4小时处理1次,每24小时处理不超过2次。

  (四)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环保局等部门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通过各种形式鼓励经营者加快营运车更新步伐。

  (五)严格实施机动车淘汰报废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研究缩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强制报废年限,确保报废机动车的唯一性并解体。禁止强制报废营运车转入我县。严禁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县公安局对没有环保标志、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规范、优化补助程序。鼓励城市公交购买两用燃料车型,积极采用经济补偿等激励措施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三元催化装置。2015年底前,全县要全面淘汰黄标车。

  (七)严格检验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提高检测标准,2014年底前,汽油车统一实施《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柴油车统一实施《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的采用怠速法检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盐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制定治理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县环保局负责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抽测,按要求发放环保标志。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三元催化装置。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报废汽车回收指导价格,提高黄标车和报废汽车报废率。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县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计量认证资质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县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改进机动车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积极开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贯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海盐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办法》

  附件:

海盐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办法

  一、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尽早淘汰、实施分类补助”的原则,鼓励黄标车提前以报废方式淘汰,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使用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

  二、补助范围与条件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我县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的车辆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的黄标车。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

  三、补助标准与申请期限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自2014年10月8日起开始受理,至2015年12月31日截止。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7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财政资金补助。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助。同一车辆,在2014年申请淘汰的享受规定的补助标准(详见附表1);2015年1-6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规定补助标准的70%,2015年7-12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规定补助标准的50%。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际、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5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2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1万元/辆;集装箱运输车另行追加补助3000元/辆。追加补助在2014年至2015年期限内不执行逐年递减政策。(集装箱运输车辆已享受地方政府油改气补助等政策的不再给予3000元补助)。

  四、申请补助资金的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县商务局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2.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办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

  4.车主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5.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

  6.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

  7.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五、补助资金的筹措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环保局开设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专户,用于发放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淘汰黄标车所需资金划拨到县环保局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专户,专户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结束时进行清算。

  六、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材料先由“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汇总后报县商务局进行初审;县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县公安局进行复审;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县环保局进行复审;县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环保局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车主的银行账户。

  七、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和“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资金申请受理点”设在海盐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梅园路68号;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海盐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2.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a href="/old/141008090111956.doc"">附表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