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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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了“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在个别镇(街道)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并形成合理收费、良性循环的机制”的要求。2012年、2013年,百步镇开展了试点工作(横港安息堂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加快我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机制的转变,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护生态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骨灰存放场所是指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镇(街道)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包括公益性生态墓地、安息堂、骨灰墙、灵塔等。 骨灰存放场所适用于因工业区(含经济开发区)开发、城镇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坟墓整治中所涉及的坟墓搬迁和新死亡居民的骨灰存放。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骨灰存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公开选址、公开招标、工程监督和管理、制定符合辖区内骨灰存放管理制度、制定祭扫应急预案和殡葬改革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骨灰存放场所建设以镇(街道)为单位,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各镇(街道)原则上准建一至三处,并逐步拆除陈旧和不符合规划的村级骨灰存放场所。 各镇(街道)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尽可能利用荒废地、贫瘠地,积极利用符合新建要求的现有场所进行改造扩建。 第五条各镇(街道)建设骨灰存放场所在骨灰存放穴(格)位总量上应根据辖区内已有骨灰存放总量和今后20年预计将新产生的骨灰数量确定。应当一步规划到位,分阶段实施。 第六条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程序和手续严格按《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执行,同时应将下列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初审。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 (四)选址平面图和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图; (五)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骨灰存放场所整体布局要求合理,基础设施要求齐全。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服务区、骨灰存放区和服务办公区,其中公共服务区主要分为休息室、告别祭祀厅、焚烧炉和停车场等,服务办公区主要分为办公室、信息档案室、应急消防室和值班室等。 第八条骨灰存放场所骨灰存放式样应基本统一。室内骨灰格位全封盖(不露骨灰盒),材质以金属板或其它高强度耐火新型材料为主构造;格位外径规格:单门42cm(宽)×30cm(高)×32cm(进深),双门77cm(宽)×30cm(高)×32cm(进深)。室外生态墓材质以花岗岩为主,墓碑和地面呈30°斜卧,周围辅以植物、花草进行绿化;单穴占地规格:50cm(长)×40cm(宽),双穴占地规格:100cm(长)×40cm(宽)。 第九条骨灰存放场所实行园林化管理,竣工初期绿化率不得低于30%,建成5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总面积的50%。 第十条对新建或改扩建竣工的骨灰存放场所,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殡葬行业标准验审,并出具验审意见。经验审合格的,由县财政按建安投资审定价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骨灰存放场所按各镇(街道)实际,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骨灰存放登记、穴(格)位维护、秩序引导、环境清洁、安全巡视、绿化养护等事务。 第十二条骨灰存放场所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职责,并上墙公示。骨灰存放档案信息应电脑化管理和纸质登记入档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各骨灰存放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铁栅,并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骨灰存放场所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等文明祭扫方式,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纸钱、纸扎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存放室。花圈、香烛、冥纸、纸扎等祭扫物品应在指定焚烧炉内进行焚烧。 第十五条骨灰存放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跨辖区开展服务。收费标准须经县物价部门审核和备案,收费主要用于人员和公用支出。 第十六条骨灰存放格(穴)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骨灰存放管理单位有义务告知用户前来进行骨灰处理,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可办理续用的相关手续;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届满3个月内,用户未来处理骨灰的,由骨灰存放管理单位报备县民政部门后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县民政部门应加强骨灰存放场所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开展对骨灰存放场所的年度检查。对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