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控制的通知
盐城投(201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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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控制,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结合集团工程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程勘察重要性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设计与施工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二、质量管理要求 1、强化质量责任。各子公司要严格督促勘察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后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2、规范勘察施工 (1)勘察单位必须认真踏勘现场,准确反映出地形、地貌,包括标高、池塘、河浜、暗浜等情况。 (2)勘察单位现场人员上岗资格、现场作业程序、钻孔布置、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等必须符合规范、操作规程及相关勘察要求。 (3)为真实体现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要求在样品采集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并将样品按要求封存和检测,确保真实反映各土层的各项指标。 3、规范土工试验室管理。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技术人员要求和设备配置标准。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土工试验室,规范土工试验质量管理程序,提高土工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建设单位应适时抽查土工试验的规范性与数据的真实性。 4、合理开展外业见证。根据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由集团各子公司合理确定项目开展外业见证。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 5、完善勘察文件审查程序。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6、加强勘察成果使用校核和动态监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勘察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7、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力量、装备能力等情况的动态检查。对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勘察外业和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不到位等行为的勘察企业和个人,要按照合同严肃处理,如果情节严重,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勘察企业和相关勘察人员诚信档案或不良行为记录。 特此通知。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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