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117号
|
||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我县将于2013年至201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2007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以后又一次全国性的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活动。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有文化财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认真把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在调查的基础上将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以利于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二)时间安排。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实际,确定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汇总验收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机构,组建、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有序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报送、审核。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验收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避免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对可移动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决定成立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县普查办,设在县文化局),具体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明确普查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认真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经费。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普查办按照实际需求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宣传。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普查的整个过程,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有关要求及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文物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2.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附件1: 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胡燕萍 副组长:吴学辉 (县政府办公室) 郁惠祥 (县文化局)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档案局、县文化局、县史志办、县科协、人行海盐支行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局局长郁惠祥同志兼任。
附件2: 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为确保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好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有利于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 7.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11〕40号) 10.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2〕14号) 1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1月1目)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 1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17号) 15.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 16.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文物发[2010]77号) 17.文化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施行) 18.国家文物局《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文物博发〔2013〕3号) 19.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查标准、规范、说明等 四、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国有单位及公布为文保单位的宗教场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总政治部自行开展。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由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县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的普查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由文化部组织开展。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书画家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五、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强化责任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由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县普查办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颁发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统一普查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县普查办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级为基础。县普查办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纸质档案数据、古籍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六、普查组织实施 根据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海盐县普查组织机构 海盐县人民政府成立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文化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史志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档案局、县科协、人民银行海盐支行、县文化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普查办)。 县普查办设在县文化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执行全县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组建县普查工作队伍,并督促、指导县属文博单位和文物收藏较多的其他国有单位组建普查队伍。 4.组织举办县级普查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普查工作。 5.组织实施县属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对全县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 6.组织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数据库。 7.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 8.编制《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目录》,公布普查成果。 9.编制、管理并执行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 10.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七、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普查队伍,开展文物调查认定。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本县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组。重点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落实专人)开展工作。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我县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县普查机构、各国有单位编制本县、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颁布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组织普查培训。 6.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7.制定本县文物认定程序。 8.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 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2.县普查办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3.县普查机构向市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3.根据规范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八、普查文物认定程序和操作规程 (一)认定程序 按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县普查办组建文物认定组,组织实施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工作。 1.县普查办文物认定组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单位普查文物的认定工作。 2.中央和省属国有单位的普查文物认定工作由相应级别的普查机构组织进行。 (二)操作规程 1.县普查办文物认定组对各文物收藏单位自查所报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去除明显不符合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的藏品,去除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等。指导各收藏单位编制认定文物目录,并按相关标准、规范,修订这些文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年代、来源方式等。 2.县普查办文物认定组对于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真伪鉴定、断代、定名及其它疑难问题,进行归类整理,报请市普查文物认定组予以解决。 3.在普查工作中,出现对文物认定范围理解上的分歧或认定结论有异议,由省普查办文物认定组复核裁定。 九、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县普查办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县普查办负责我县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普查办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普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县普查办对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我县普查数据的公布,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县普查办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十、普查培训 (一)培训要求 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开展全面的普查培训工作。除参加省、市级普查培训外,县普查办将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标准,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增强普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知识技能。 (二)培训对象与时间 我县培训的对象是各普查单位参加普查的联络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培训时间在省级培训后开展。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范围、目标、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等规范、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我县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县财政、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二、普查宣传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 十三、普查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普查工作报告》,并召开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海盐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2013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