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盐人防[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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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嘉人防〔2013〕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文件中涉及结建政策是对《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防法〉办法》中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与我县去年出台的《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盐政发[2012]70号)文件规定相一致。 二、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凡应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同意易地修建,请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觉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其中方案阶段应向县人防办申请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施工图阶段应向县人防办申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相关审批规定按《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117号)执行。 三、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我县范围内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为应建面积2000元/平方米(核6级)、1000元/平方米(核6B级)。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县人防办将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结建政策和平战转换规定。
2013年6月17日
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简称“结建”)更好地融入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就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结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建政策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城镇建设规划管理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执行结建政策。 二、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核6级防空地下室。其中建筑层数按结构设计(不小于2.2米的结构层数)确定;基础埋深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确定。 (二)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三)除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核6级防空地下室;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面积按计容面积确定。 (四)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两新工程的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为工业用地(代码M)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室应按兼顾人防需要设置。 (五)除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外,一般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应为人员掩蔽。 (六)一般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满足人员掩蔽的要求下,可根据项目具体用途按适当比例配建物资库工程。 (七)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应建核6级的防空地下室可按应建面积的60%建设核5级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可按应建面积的70%建设核5级防空地下室;应建核6B级的防空地下室可按应建面积的50%建设核6级防空地下室。 (八)省定人防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所属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 (九)经批准实施的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或控规已明确的人防工程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应遵照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及收费 (一)因地基、施工、项目平时使用功能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依据应建面积和防护等级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两新工程、工业用地内的建筑项目免收易地建设费。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残疾人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应建面积减半收取。 (三)二-3项规定中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及以下的免收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要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可施行平战转换。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同步完成,在施工时可分预留、预埋和战前平战转换两个阶段进行。工程竣工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⑴ 工程内平时使用要求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全部按要求完成; ⑵ 工程内仅战时使用且不影响平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应按施工图纸安装到位; ⑶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封堵框和各种穿墙管应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⑷ 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唤按钮)及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和设备应安装到位; ⑸ 平时、战时或平战两用潜污泵及配套管线设备均应安装到位; ⑹ 安装在钢筋砼内的各类管道必须一次性施工到位。 (二)土建部分 ⑴ 对工程内所有的砼墙体、构件必须施工完毕; ⑵ 人防门(包括门扇),封堵框须一次性安装到位; ⑶ 抗爆单元隔墙,战时干厕墙体,便桶,非砼防倒塌棚架等可允许战时安装;但防倒塌棚架等预埋件必须一次性施工到位。 (三)通风部分 ⑴ 设置在染毒区内的2~3mm厚钢板进、排风管以及相关联的设备、设施(包括战时使用风机、过滤吸收器、粗过滤器、密闭阀门、插板阀、换气堵头、风量调节阀、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测压管及超压测压装置、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检测取样管、增压管以及相应配套球阀)均须一次性施工完毕; ⑵ 过滤吸收器应执行浙人防函〔2011〕49号批复要求,平时就位、两头不得拆封; ⑶ 战时不用的管道截断、封堵措施应可靠、简单。 (四)给排水部分 ⑴ 洗消设备装置允许转换,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暂不安装,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及给排水管道应施工到位; ⑵ 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暂不安装,但应预留孔洞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且应设明显标志; ⑶ 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压设备暂不安装,但应预留孔洞和预埋供油管道接口,且应设明显标志; ⑷ 输油井内的输油管接头须安装到位。 (五)电气部分 ⑴ 战时发电机组允许转换,其他附属设备、吊钩及预埋管件均应安装到位,发电机组出线至战时电源总箱的线缆允许转换,但战时电源至各单元分箱及以下各箱线缆及箱内设备(含战时电源总箱)均应按设计到位; ⑵ 为战时一、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可转换,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⑶ 电缆、电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密闭处理允许战时密封; ⑷ 平时照明灯具的防掉落保护网(罩)允许战时加设; ⑸ 战时设置的应急通信设备可转换,但线路应一次性施工到位,预留接口; ⑹ 引接区域电源的电缆允许战时敷设; ⑺ 战时电动防护设备配套管线应安装到位,且控制设备应全部联动。 (六)平战转换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并应与上述条款相吻合。 (七)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未通过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批准的,按本通知第一~三条执行。防空地下室项目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未进行人防专项主体结构验收的,按本通知第四条执行。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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