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643/2013-00027 | 成文日期: | 2013-05-07 |
文件编号: | 于政〔2013〕3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于城镇 | 有效性: |
关于转发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于政〔2013〕31号
|
||
|
||
各行政村、相关单位: 现将《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区建设目标要求,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结合市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5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委〔2012〕3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 (九)《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十)《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 (十二)《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 (十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 (十四)《关于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委〔2012〕30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天仙河和千亩荡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2.南北湖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范围内; 3.县中心城区、工业区、开发区、建制镇(街道)、城乡一体新社区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主要河道长山河(海宁交界至长山闸)、大横港(秀洲区交界长水塘至海盐塘)、海盐塘(南台头至南湖区交界王道宅)、盐平塘(海盐塘南台头干河至平湖市交界宝塔桥),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5.主干河道武通港(长山河至海盐塘南台头干河)、里洪塘(长山河至海盐塘于城漾)、酱园港(海盐塘至盐平塘)、白洋河(秦山至平湖交界乍浦镇)、吕冢港(长山河至海盐塘)、百步亭港(吕冢港至海盐塘)、罗汉塘(海盐塘至南湖区交界)、白杨河(海盐塘至盐平塘)、大麻泾港(武通港至海盐塘)、丰山港(官堂集镇至徐家木桥)、古荡河(海盐塘至盐平塘),秦溪(秦山夏家湾至丰山港),两侧各50米;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7.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全县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限养区。 五、其它 (一)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盐政办发〔2005〕53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县环保局、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