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从业人员集中健康复检工作的通知
盐卫〔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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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本局研究决定,将于2013年6月2日至7月5日在全县组织开展食品、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年度健康复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体检对象 现从事公共场所、供管水和食品的从业人员,所持健康合格证明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者均为本次体检对象。 二、体检项目 1、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公共场所中的商场书店、体育馆、图书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开展内外科、皮肤科、肝功能、大便三线培养。 2、除商场、体育馆、图书馆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除检查上述项目以外,按规定增加艾滋病的检测。 三、体检项目承担单位 1、各街道(镇)辖区内从业人员的内外科、皮肤科、肝功能及X线胸透等体检工作均由本辖区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2、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受检从业人员肛拭及除商场、体育馆、图书馆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血液标本送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承担大便三线培养、艾滋病检测工作。 四、体检工作程序和办法 1、通知:由承担体检工作的各医疗机构负责通知各自辖区内公共场所业、集中式供水、核电系统应检单位,要求应体检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检。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辖区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负责通知。 2、体检: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根据不同体检对象,确定体检项目,做到体检资料完整规范(体检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检验报告粘贴完整,并在体检表右上角贴上受检人员一寸证件照片)。 3、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置: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在体检中发现的公共场所、供管水职业禁忌人员,应在体检结果报告后五日内,将体检资料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由县卫生局作出调离决定书,各街道、镇(单位)助理卫生监督员应在五日内将调离决定书送达被检单位,并督促被检单位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工作。发现的食品职业禁忌人员,由体检单位通知辖区具体监管部门处置。 4、资料的汇总、上报:承担体检工作的各医疗机构在健康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资料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将《从业人员体检名册》、《从业人员复检费用减免明细表》、《从业人员年度健康复检统计表》一份、体检资料(包括照片)交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7月30日。 5、健康体检合格证核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对上报体检资料审核后,签发健康体检合格证,签证工作计划于8月15日结束,逾期不再签证,要求各镇(单位)在集中领取健康合格证后的应在一个月内做好下发工作,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8月30日。 五、收费及管理 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各项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免费体检的从业人员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由体检单位在原件上注明免费情况,并由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与体检表粘贴在一起交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各单位对体检工作要认真负责,安排好人员,组织好体检队伍,确保体检质量。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在体检工作中由于组织不当,工作人员不负责,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纪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2013年度海盐县从业人员集中健康复检日程安排表 。 海盐县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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