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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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农水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保持原有设计功能,包括灌溉明渠、地下管灌、喷灌微灌、灌溉泵站以及圩区水闸、堤防、排涝泵站、排渠等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岁修等。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小农水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并指导镇(街道)和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农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养护标准的制定;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镇(街道)和村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组织。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县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监督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其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按比例配套维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项目工程养护管理组织;编报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方案,做好年度水利设施养护考核工作,整理汇总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台账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行政村主要职责:各行政村是县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工作,建立管理组织,由村委会组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筹集村级经费,建立工程养护档案,设立专帐、专项核算。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工程维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丰补歉”的原则,采取县、镇(街道)财政适当补贴、村级配套、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九条 养护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养护,镇(街道)根据要求进行相应配套; 第十条 小农水养护补助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小农水养护补助资金管理、以丰补歉,各村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不设立专帐、不单独核算,财政资金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工程的养护与验收:每年4月底完成工程养护,5月底完成验收后拨付养护费用,每年6月底各镇(街道)完成本辖区的小农水养护考核工作,报水利部门备案,10月底前由镇(街道)汇总编报本辖区下一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方案。 第四章 养护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养护的内容: (一)排灌渠系 (1)土石方养护。包括渠道土方(含清除杂草)养护、石方整修护、渠底清淤等。 (2)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渠道裂缝、止水、排水管、伸缩缝破损修复等。 (3)标志牌(碑)维修养护。渠道警示牌(碑)破损修复等。 (二)排灌泵站 (1)泵站主要及辅助设备的维修养护。包括取水水泵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表面防腐处理等。 (2)电气设备维护养护。包括电动机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避雷设备养护等。 (3)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包括泵房及挡土墙、进出水池清淤、进水渠等日常维修养护。 (4)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包括机房及管理房、站区绿化、围墙及护栏、管道修补等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三)低压管道 (1)管道维修养护。包括管道破损修复等。 (2)管道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网阀门及阀门井(盖)等日常维修养护。 (3)管网日常巡检费用。包括日常巡逻、检查费用、车辆使用等费用。 (四)喷微灌设施 (1)管网维修养护。包括管道、管网阀门及阀门井(盖)维修及防腐处理、管道维修检漏、各类闸阀球阀更新检修、清淤、加压系统养护维修、调压排气井检修、微喷带更新、喷灌器维修更新等日常维修养护。 (2)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包括蓄水池及其他零星设施养护等。 (五)水闸 (1)水闸建筑物维修养护。包括水闸进出水池底部及翼墙、闸室、进出水段清淤等日常维修养护。 (2)闸门维修养护。包括闸门板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 (3)启闭设备维修养护。包括启闭机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表面防腐处理等。 (4)机电设备维护养护。包括电动机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避雷设备养护等。 (六)堤防(防洪墙) (1)堤防及附属结构养护。包括护堤带维修养护、防浪墙维修养护、工程区围墙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养护、防洪堤绿化带、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等项目。 (2)河道及附属结构养护。河道及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等项目。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补助的小农水设施,县财政每年补助标准为:灌区按照6元/亩,高效节水低压灌溉按照10元/亩;高效节水喷微灌按照20元/亩;圩区水闸500元/米(按闸门宽度);排涝泵站30元/KW,圩区堤防(防洪墙)750元/公里。 标准化圩区运行电费补助标准为:按圩区田面高程在3.3米(含3.3米,吴淞高程,下同)及以下的为20元/亩·年,高程在3.3-3.6米(含3.6米)的为15元/亩·年,高程在3.6-3.9米(含3.9米)为10元/亩·年,镇(街道)财政1:1配套。 对于新安装农村机站防盗设施的,所产生的费用重点扶持村按70%补助,一般扶持村按60%补助,已安装农村机站防盗设施年维护费按100元/座补助。 对于实施南部抗旱工程的,按20元/亩·年予以补助。 遇突发性抢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着“特事特办”原则先预以应急抢修。经县有关部门确认并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批复后,县财政按审计确认的建安投资70%予以补助。 第五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镇(街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在工程养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单位和养护队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