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已废止)

盐政办发〔2013〕175号

  • 发布时间: 2013-12-27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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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按“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方法,对户籍在本县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系。

  (一)有效拓宽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依法收养或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福利机构安置。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和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签订书面协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救助政策。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

  (二)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1.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确定。同时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盐政发〔2012〕1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保障户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重度残疾人救助户及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发放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

  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5)父亲死亡,母亲因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能力抚养。(6)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情形。

  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同时符合不同类型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依法保障孤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孤儿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在校孤儿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范围)。

  (三)强化医疗康复保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孤儿及低保户、重残保障户家庭儿童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孤儿及低保户、重残保障户家庭儿童参照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办法规定的一类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其他困境儿童参照二类对象享受医疗救助。

  继续落实“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福利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同时按低保家庭子女标准给予教育券助学及其他相关助学政策;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及已在高校就读的,县慈善总会给予“帮你圆大学梦”慈善跟踪助学救助;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纳入当地贫困大学生助学政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居住在农村的无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产权维护和日常维修、保护工作。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其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就业扶持范围,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孤儿,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三、建立健全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将儿童福利工作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室,配备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全面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抓好工作落实。要依托县社会福利院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指导、管理工作。要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县发改局要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县教育局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孤儿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县公安局负责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做好身份确认和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县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优先给予解决。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县人口计生局应当为收养当事人及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团县委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县妇联、县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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