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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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效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村职工在农房改造建设中的筹资难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款条件 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建造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户主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为配偶或同一户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在申请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3.能提供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有关抵押或担保方式; 4.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5.愿意办理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或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6.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海盐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抵押及担保 借款人申请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商品住房作抵押、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农户联保等三种方式。 (一)商品住房抵押 申请人须用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可用作抵押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房屋价值不得少于农房建造投资总额,该商品住房未设置任何抵押且无房屋产权法律纠纷,可用于法律处置。抵押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2.住房抵押须经住房所有权人本人及相关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3.房屋抵押时,借款人须将所抵押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并以贷款金额办理房屋综合保险。 (二)农户联保 申请人须与另2-4人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为贷款提供担保。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 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的,担保人须与中心签订担保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担保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帐户内资金超出担保金额以上的可以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月缴存额不得少于被担保人的月还款额。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需保留不少于借款人12个月还款额之和,一旦借款人出现停止缴存公积金、逾期还款等不良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 三、贷款额度、期限 (一)贷款额度 1.农村建房贷款考虑到其土地为农村宅基地(非商品房)的性质,在房屋套数的认定上可不将此套房屋计算在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 2.以住房作为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建房屋总建造费用及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50%; 3.以“农户联保”方式贷款的,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确定适度的贷款限额。每个联保小组最高借款额度以每人10万元信用额度的标准计算;联保小组内借款额度可调剂使用,但每人最高贷款不得超过15万元。 4.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作为贷款担保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二)以住房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所抵押房屋的房龄总和不得超过30年;以担保为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女性不得超出50周岁,男性不得超出60周岁。 四、贷款申请时间及还贷方式 (一)借款人应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房批准手续,且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时,提出贷款申请。 (二)还贷方式一般采用按月还贷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还贷方式。 五、“农户联保”相关规定 (一)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连带、规范高效”。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1.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守联保协议; 4.加入联保小组之前,本人没有不良记录; 5.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联保小组成员如需变更,须经贷款人同意后,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四)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以3人为限,最多不得超过5人。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及催收贷款的相关费用; 2.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3.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贷款建造的房屋; 4.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且借款人及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承担无限责任; 5.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联保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联保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6.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成员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联保小组解散。 (五)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委托承办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及还贷能力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小组成员中个别借款人发生异常状况,认为不宜贷款,须经小组成员讨论,并及时通知贷款人。对通知前所欠的贷款还清前,小组成员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贷款资料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借款人为家庭成员的,须为同一户籍的批准建房家庭成员,还需提供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及户主的身份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第三人房产抵押须提供第三人和抵押房屋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书;采用“农户联保”需提供所有联保人的身份证明;采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及单位收入证明。 (三)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海盐县农村建房规划申请表》、《海盐县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初审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材料采购清单、主要材料采购发票、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以住房作抵押的,需提供所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以“农户联保”、“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方式的,需分别至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农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户联保协议”、“保证合同”,如所建住房由各镇(街道)统一代建的,则还需提供相关的代建协议及(工程款)结算清单等资料。 (四)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有关部门的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等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农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单》。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出具住房产权及申请人相关情况说明。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与申请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款本息。 (三)担保。申请人根据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自行选择担保方式,担保人及其配偶须同时到场签订担保协议。 (四)复审。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人建房行为、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初审人员提供的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调整贷款申请的建议,并通知申请人。 (五)发放。 1.如由各镇(街道)实施代建的,需待房屋结顶且经受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将贷款资金统一划入相对应代建单位账户; 2.如借款人自己委托建筑公司或工程队建造的,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时,且经受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并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划转至借款人账户。受托金融机构需将实地查看结果拍照存档。 八、贷后管理 (一)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旦发生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二)担保人应保证借款人在贷款还贷期间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行为时,可直接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扣划,并用于偿还借款人贷款。 (三)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双方合同终止。 在还款期内因担保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停止缴存公积金、销户等原因变更担保人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县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县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住房产权及借款人相关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