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2643/2013-00118 成文日期: 2013-11-22
文件编号: 于政〔2013〕11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于城镇 有效性:

关于转发海盐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3-11-22 16: 20
  • 信息来源: 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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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属中心和站办:

 

    现将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盐财预执〔2013〕36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镇财政所、财政支付(核算)中心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印发
  

  海盐县财政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盐财预执〔2013〕363号
  
 

关于印发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2013年9月2日

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构建与乡镇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乡镇财政更好地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22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镇(街道)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涉农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构成。
  第五条镇(街道)财政所(局)是管理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或国库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活动,可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涉农资金专户” 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承担各类涉农惠农、民生政策且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民个人的资金,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可由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代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资金清算。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镇(街道)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1)、附有关开户资料,经镇(街道)财政所(局)初审,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开设新账户或原有老账户的更名,由镇(街道)财政所(局)会同代理银行按程序办理。新账户开设的同时,清理和注销原使用账户。

  第三章预算指标管理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在县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由镇(街道)财政所(局)按预算单位上年“二上”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数确定当年预算执行控制数,录入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六条部门预算经县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镇(街道)财政所(局)根据批准后的部门预算调整年度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时,镇(街道)财政所(局)应及时更新单位指标信息,并书面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经法定程序调整的预算,镇(街道)财政所(局)应根据调整预算数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指标,同时更新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九条已执行的预算指标,若需追加(减)或调整预算指标且预算指标余额不足时,应冲减相应的用款计划或办理支出退库。

  第四章用款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按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2),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并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于每月23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第二十五条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3)。
  第二十七条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4);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和转移支出。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的支出;转移支出,指拨付给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给企业的补贴等。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5)送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
  第三十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6),送代理银行,并根据当日办理的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7),经镇(街道)财政所(局)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或国库代理银行。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8),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镇(街道)财政所(局)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分资金性质的支付信息。
  第三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或国库代理银行、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次日发现有误,需要通过预算单位退回资金的,预算单位应当填写《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更正)通知书》(附件10),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更正)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支付申请号”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更正)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因差错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更正)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支付申请号”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调整事项”和“支付申请号”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按照发放标准和人员编制数核准后,由单位提出申请,按工资应发数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列明实发数和代扣款项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向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实发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同时,将工资清单所列的代扣款项分别划入经镇(街道)财政所(局)认定的相关账户。
  第三十九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应当于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报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并按原支付渠道返回未支付款项。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条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项目监理审核意见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
  第四十二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先支付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后支付财政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镇(街道)财政所(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四条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支出。
  第四十五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分月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
  第四十六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申请支付而引起的 经济、法律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六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四十七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附9)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并将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和资金性质等支付信息的数字代码作为支付指令号,填入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当在协议中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和资金性质等明细信息,并将协议副本抄送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发生的当日,由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中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的,由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代为填写。

  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对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印鉴齐全的支付票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的支付票证,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根据支付票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五十二条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累计余额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单,送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同时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向镇(街道)财政所(局)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并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结报审核工作。

  第五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支付票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支付票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10),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支付申请号”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因差错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支付申请号”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调整事项”和“支付申请号”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月度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可以累加使用;年终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按有关规定提取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或财政收回额度。

  第七章职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镇(街道)财政所(局)、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五十九条镇(街道)财政所(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三)根据财政账户存款情况,核定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资金支付(清算)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五)协调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收入计划、预算指标和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等相关业务。
  (二)负责会计核算业务,即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按预算单位、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建立指标、支出明细账,及时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指标、收支结余活动情况,专项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三)核算、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向乡镇财政所(局)提供各预算单位的支付信息。
  第六十一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核算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除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擅自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三条镇(街道)财政所(局)、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资金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二)仿造、变更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财政性资金,依据《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4.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
            5.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6.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7.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8.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9.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
           10.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更正)通知书
  

  海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信息来源: 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