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3-00489 成文日期: 2013-11-01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3〕154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154号

  • 发布时间: 2013-11-15 14: 06
  •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盐县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由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地理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支撑环境建设等构成,是其它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三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领导小组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平台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县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平台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建立运营和更新维护机制。

  (四)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并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协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平台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平台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必须严格遵照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浙江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海盐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集建设。

  (一)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集建设采用基础地理信息集中建库管理、专题共享地理信息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更新维护。

  (二)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公共专题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等基础数据和地名地址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下管线数据、三维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通过组建专网、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县政府各部门使用。

  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等基础数据和地名地址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三维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专题数据集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县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将政务信息公开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专题数据成果,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数据内容,是通过对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和公共专题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一)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浙江省和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县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县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海盐县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六条 公共专题数据集,由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和公共专题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八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县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浙测[2008]4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和公共专题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海盐县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县政府各部门可通过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县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互联网上为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海盐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海盐县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本系统进行管理,县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基础上,采用平台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县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海盐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盐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