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3-00465 | 成文日期: | 2013-10-25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3〕69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海盐县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的通知
盐政发〔2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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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海盐县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海盐县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海盐经济科学、高效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融资渠道拓宽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县企业股改上市的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竞争力。现就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以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重点,鼓励全县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更多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途径实现挂牌上市,借力资本市场平台做优做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上市公司队伍不断壮大,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积极打造具有海盐特色的资本市场“海盐板块”。力争到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规范企业达到30家左右,上市后备企业达到15家左右,上市公司总数达到4家左右,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5家左右。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企业股改三年行动计划。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加强培训辅导,着力推进股改三年行动计划。一是定计划。要深入挖掘优质企业资源,认真梳理确定股份制改造工作计划,各镇(街道)每年至少排出1家规模以上未改制企业,并制定股份制改造的三年行动计划,报县金融办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形成我县未来三年股份制改造重点企业名单,股改情况列入年度各镇(街道)金融发展工作考核。二是强实施。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股改重点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直接列入县级拟上市重点企业培育名单,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在验收完成3年内,每年向县金融办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是建机制。建立健全县股改工作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企业股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强化督查考核,统筹推进全县企业股份制改造。 (二)开展上市培育提速工程。 1.建立后备企业培育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内竞争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和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在此基础上分批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培育、强化指导,促成股改、推进挂牌上市。上市和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道)确定近期、中期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跟踪扶持、引导,并于每年3月中旬前上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和拟挂牌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名单,由县金融办汇总后,形成我县重点拟上市企业和重点拟挂牌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 2.推进企业多渠道挂牌融资。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市场上市融资;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优质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海盐;推进股权交易,积极鼓励未上市公司进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三)推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用于产业的转型升级,致力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做社会的示范和表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加强对上市公司运行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三、政策扶持 (一)股改扶持政策。 1.鼓励改制重组。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规范、重组,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权属无争议的土地、房屋,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经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确认后,其发生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 2.加大税收激励。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完成并通过规范化验收后3年内,以该企业改制规范前一年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每年增长10%-20%、20%以上部分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80%补助。 3.鼓励规范改制。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增加2013年以前年度的利润或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增加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奖励。 4.鼓励增加股本。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奖励。 (二)上市扶持政策。 5.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股改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两年内利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县、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6.提高股东上市积极性。对已报会企业在上市前,分红占可分配利润不超过20%,股东分红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政策。 7.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股改完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公司只享受一次),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8.鼓励股权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等多种融资募集资金的,按照所募集资金在本县范围的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以其投资金额参照当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奖励政策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9.鼓励转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转板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按照差额的原则享受除“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政策”以外其他政策。 (四)上市(挂牌)后扶持政策。 10.对企业上市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后股权(票)交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其他扶持政策。 11.加强要素支持。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上市公司并购当地其他企业的,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已申购的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 12.加强金融支持。对股改企业,各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企业,要给予利率的优惠和贷款规模的倾斜。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量身定制还款计划,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要将推动企业股改和上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股改上市工作考核制度,将股改上市工作纳入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股改上市推进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融资、重组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优化服务水平。对上市、场外市场后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上市“绿色通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上市,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营造合力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补助政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终止。 2.本扶持政策中第5、7条奖励政策额兑现,不受该企业当年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3.本扶持政策意见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审核予以兑现。 海盐县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考评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的我县小额贷款公司。 二、补助范围 (一)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继续由财政予以补助; (二)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其他领域(消费性贷款除外)的小额贷款,继续按贷款日平均余额的1%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在省金融办发布年度考评结果之后向县金融办、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四、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五、政策执行期限 本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2015年。 六、附则 (一)以上政策补助结合省金融办统一发布的年度考评结果执行,即: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全额补助;考核等级为“良好”的,按90%补助;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按80%补助。 (二)对在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可扣减或取消其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同时废止。原政策执行期未满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本扶持政策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