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嘉兴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盐人口计生局〔2013〕1号
|
||
|
||
各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嘉兴市《关于进一步简化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嘉兴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卫)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现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等文件要求,就我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原则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应坚持服务至上,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登记条件 经依法登记结婚,且男女双方均未生育过的夫妻。 三、登记分类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原则上由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也可自行选择登记机关,被选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给其生育管理地。 2.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选择在我市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办理机关将办理结果通报给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双方均为市外户籍的,可选择在我市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给双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程序 1.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应向办理机关提供如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等。如双方户口均在市外的,还应提供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的《居住证》。 对于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人员,婚育情况存在无法证明或者信息核实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应分清户籍地和流入地责任,户籍所在地应出具其所管理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流入地可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若其单位出具有困难的,本人可对自己的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各地要统一规范承诺书的内容、格式。办理机关应当告知承诺人应对自己承诺的婚育情况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实际婚育情况与承诺不相符的,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行为发生的,承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核实及时办理。办理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及时办理;对有关材料办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办理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核实,核实后无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有问题的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地应主动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目录、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2.简化办理流程。各地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严格遵守办理程序和时限,减少不必要程序。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村计生服务员的作用,探索实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委托代理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主动上门登记办理。 3.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从做好基层服务工作实际出发,明确服务登记办理单位和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主动服务、有效服务,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4.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工作的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或其他不作为的,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嘉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