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2-00465 成文日期: 2012-06-19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2〕71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71号

  • 发布时间: 2012-06-26 1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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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的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目标和要求

  1.工作范围。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1992年-1993年按盐政办[1992]131号文件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要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做好衔接和完善。

  2.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要把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3.工作要求。2012年3至6月,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落实工作经费。6月至7月,完成协作单位招标、发布公告、开展试点。7至9月,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并完成一个建制镇的登记试点。10月,全面开展登记申请受理。11月,完成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发证。12月,搞好总结,完成资料整理归档。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工作准备

  1.收集资料。收集最新DOM、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已调查、登记的成果资料、1992年至1993年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和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开展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镇(街道)、各国土资源所、村组(社区)参与调查的人员开展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二)工作分工

  县政府是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对属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实地划定各村(社区)之间的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协助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县农办、农经、水利、财政、交通、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1.地籍调查

  各镇(街道)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准》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开展地籍调查,通知相关权利人到现场指界,测量设置界址点,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并经各农民集体组织签字确认。

  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以DOM影像图制作1:5000调查底图,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1992年至199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形成的成果资料、土地征收审批资料开展集体土地开展土地权属界线核查。村庄内部、采矿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开展细化调查,扣除相应国有土地。

  2.登记申请

  申请主体属于村级(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镇级(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政府代为申请或者指定具有管理集体资产职能的机构申请。

  3.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对所有的登记申请宗地,均应与原已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经重新审核后换发证书;已经发生变化的,经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

  (4)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国土所会同各行政村(社区)在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5)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注册登记发证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镇(街道)为单位按村组卷。

  (4)核发证书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5)在核发证书时,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无法收回注销的,按法定程序公告废止后再颁发新证。

  四、工作成果

  1.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信息系统应含有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图形变更、查询统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系统维护等模块。土地登记基础底图平台应纳入国土系统统一电子政务平台(ArcGis研发平台和Oracle数据库平台)。

  (1)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模块应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功能。

  (2)图形变更模块应具备所有权宗地图形变更维护功能。

  (3)查询统计模块应具备对所有权各类图形、属性信息的各类组合查询、任意范围条件统计、空间叠加统计分析和输出功能。

  (4)地籍调查模块应具备根据界址点与界址线关系输出地籍调查表等功能。能提供便捷的批量录入操作。

  (5)登记发证模块要求具备工作流流程自定义、表单自定义、设定登记流转、登记过程各类表格输出等功能。

  (6)打印输出模块要求具备打印输出各类表格、图件、证书、分析成果等功能。

  (7)数据交换模块要求系统具备常用数据交换格式,能按照汇交要求实现逐级汇交和增量汇交功能,为省厅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预留接口。

  (8)系统维护模块要求具备代码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 

  2.纸质档案资料

  发证工作完成后,按照档案资料规范、准确和完整的要求,对登记发证形成的纸质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应以村(社区)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所有权权利人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5)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6)宗地图;

  (7)权属情况一览表(附表3);

  (8)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附表4);

  (9)飞出地情况一览表(附表5);

  (10)宗地面积统计表;

  (11)土地权源来源依据和土地演变报告;

  (12)具结保证书;

  (13)土地登记公告;

  (1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书;

  (15)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6)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县政府成立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副县长郭腾辉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忠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薛明良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经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应抓紧时间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以保证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2.技术和制度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统一规范和标准,统一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审核办法。按规范化要求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登记发证成果质量。

  3.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发动。县、镇(街道)财政要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4.依法确权登记,妥善解决争议。各镇(街道)要严格依法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调处的权属争议,暂缓登记发证。并建立争议档案,研究解决争议方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