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12Q/2012-00118 | 成文日期: | 2012-06-08 |
文件编号: | 盐财国资〔2012〕19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两新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盐财国资〔201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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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城投集团 为规范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两新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国家开发银行两新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两新公司”)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3]106号)及浙江省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县两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融资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及其他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工程项目是指县两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浙江省海盐县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的政府补贴资金是指县财政分年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等财政投入部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两新公司及其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的全资子公司)。 第六条职责分工。县两新办参与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有关贷款管理事项的协调、贷款资金下拨、还本付息资金上存,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资料的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两新公司负责贷款资金提取、拨付、还本付息、对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的管理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所有资料的传送。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资本金及还本付息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管理 第七条按照项目资本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本办法的项目资本金由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筹措。 第八条所有资金由县财政局统计管理。由县两新公司专户存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的全资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结算账户,并在其指定的三家结算经办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设立结算资金专户,该账户资金的支付应当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结算经办行的监管。 第九条 县两新公司及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均应遵循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增加项目资本金、相关工程建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资金提取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按照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相一致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审核应由资金专户中拨付到位的资金额度,由县两新公司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对下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提取条件 (一)各子项目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合法取得;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借款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与投资额相匹配; (四)采取国开行受托支付的,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国开行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提取程序 (一)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本金筹措要求、筹措到位情况及可用财力等,经综合平衡,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上报贷款资金年度提款计划。 (二)县两新公司根据确定的提款计划,在约定的提款日前5日,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提交《借款凭证》,提取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用款计划申请文件; 2.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 4.由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计量报表及拨款申请; 5.与项目工程有关的各种资料; 6.其他有关文件。 (二)国家开发银行审核用款计划申请 1.审核项目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2.审核是否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3.审核相应的合同、项目支付凭证等进行资金核拨。 (三)县两新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审核意见(项目资金审批表),拨付资金,并签订相应的贷款资金借用协议。 (四)贷款资金支付。国家开发银行合同项下的资金支付分为国开行受托支付和两新公司包括资金使用单位自主支付两种形式。对于单笔金额超过借款项目投资额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但需要在应拟支付资金的前3日,向国开行提交付款通知书和资金支付的依据。对自主支付的,应定期向国开行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及时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重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必须报经县两新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章利息及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六条县两新公司应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贷款资金情况收取贷款利息,利率按国开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确定,并按国开行规定的付息日期提前10日划至县两新公司账户,由县两新公司按期付息。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单位应根据贷款资金的偿还时间及相关要求,制定分年度的资金保障落实计划: 1.建立贷款偿债准备金制度,确保贷款资金按期偿还。 2.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进度还款。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偿还计划,认真落实还债资金,按期偿还,不得延展。 3.贷款偿债资金在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本日10日前,将应还本金足额划入两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结算户,由其按约划转归还,以免因资金在途等违约因素造成损失。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为便于项目管理及核算,工程投资成本分别由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核算。县两新公司负责核算贷款资金的提取、拨付及还本付息情况。 第十九条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根据在建工程核算要求,设置账套和按月编制基建项目报表。 第二十条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月(次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和县两新公司报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基建项目报表及借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如需则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县两新公司根据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并送县财政局一份。 第六章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两新公司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监督的形式,加强对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管理要求,由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各施工项目分年度的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县两新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两新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