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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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和省醇汽办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2.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甲醇汽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浙江省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扎实推进甲醇汽油的试点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清洁替代能源甲醇汽油利用率为核心,以节能减排、净化空气为主要目的,以甲醇汽油的开发、应用为依托,抓住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推进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甲醇汽油在我县的应用比例,促进我县新能源技术水平的提高,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前期我县3个试点加注站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试点加注站点数量及开展社会车辆的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逐步达到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应用甲醇汽油的目标。同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打好基础和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甲醇汽油生产、混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进一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为全县节能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试点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和“行政推动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油源、调控价格的运行方式,最终形成市场规范、统一协调、安全保障、有序健康的总体发展格局。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物价)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和交警大队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醇汽办),县醇汽办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县醇汽办:协助省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在我县的生产和销售准入工作;负责我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及日常协调管理等牵头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开展试点应用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交流总结各部门、各企业试点应用工作的经验;定期收集、整理、综合上报试点应用工作情况,报请省醇汽办及时解决试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甲醇汽油的试点应用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展。 (二)县商务局:负责县醇汽办的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做好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工作;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试点应用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应用甲醇汽油的有关政策。 (三)县委宣传部: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开展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宣传工作。 (四)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等服务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销售价格进行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县经信局:积极扶持甲醇燃料核心母液产业化生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及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扶持甲醇汽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县科技局:帮助做好甲醇汽油应用相关知识及技术的宣传工作;协助申报甲醇燃料核心母液国家专利,并协调核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推荐相关产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 (七)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协调和积极争取甲醇汽油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相关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应用甲醇汽油工作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落实。 (八)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九)县住建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道路运输车辆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租车及教练车等交通运输行业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机动车维修、清洗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做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环保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指导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前后污染物的排放及城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特别是对道路两侧、加注站、司机室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协助指导机动车辆检测站,选择若干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对其尾气排放进行定期跟踪对比监测。并分别形成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报送县醇汽办。 (十二)县安监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生产调配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建设、加注站点改造安全工作的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工作。 (十三)县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中的甲醇汽油质量进行监督;对生产调配企业、加注站点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为已获准的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改造验收合格的加注站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十四)县质监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甲醇汽油加注站点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十五)县气象局: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和加油站点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建设指导、竣工验收和监管工作;负责对新建生产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以及加注站点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竣工检测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和加注站点改建甲醇汽油销售设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全定期检查。 (十六)县公安局(县消防和交警大队):协助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与加注站点的选址设置、建设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甲醇汽油生产调配企业的基地或调配中心建设、加注站点改建甲醇汽油销售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指导甲醇汽油生产、运输、销售等危化品安全保障配套工作。 (十七)中石化海盐支公司及中石油嘉兴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试点加注站的指定、调配及管理;负责所属试点加注站的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培训工作;配合县醇汽办做好试点销售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八)试点生产企业: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是省醇汽办批准确定的在我县的甲醇汽油试点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我县甲醇汽油的供应;负责制订甲醇汽油生产、混配、储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办法、售后服务规范、突发应急预案、清洗安全技术规程、加注站点销售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协助指导试点加注站点,做好站点改造、建设及申报等工作,并做好销售甲醇汽油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操作实践培训;协助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做好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易损件的供应工作,为试点车辆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站,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用户解决甲醇汽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会同试点加注站点、试点单位建立试验车辆管理档案;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总结,定期上报县醇汽办关于试点车辆的运营情况及甲醇汽油的供应、销售情况。同时配合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 (十九)试点加注站点: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制订甲醇汽油储存、销售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对本加注站点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操作实践培训;负责在加注机上方明显位置张贴统一的标识;车辆在使用甲醇汽油之前,对油箱、油泵和油路进行无水确认;向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发放甲醇汽油实用手册,让用户了解甲醇汽油的有关知识、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协助试点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用户处理使用甲醇汽油出现的问题;协助试点生产企业,建立试验车辆管理档案;向试点生产企业如实申报甲醇汽油的销售量。 (二十)定点维修企业:会同试点生产企业做好维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对试用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收集反馈有关信息。 (二十一)定点清洗企业:负责对试点加注站点的油罐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清洗;负责对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油箱、油泵和油路进行无水确认,如有必要则进行清洗或更换易产生溶胀损坏的密封件和滤芯等易损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全满足使用甲醇汽油的要求。 对试点期间发生的有关甲醇汽油质量、计量、价格、安全、环保以及市场秩序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事故、投诉或举报,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能依法处理。 四、准入制度 甲醇汽油生产和销售实行准入制度,按照省醇汽办制定的准入程序和准入办法,由县醇汽办牵头负责对试点企业的准入初审、上报及管理等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甲醇汽油的生产、销售。 五、试点应用范围、时间、品种和型号 (一)试点应用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首先确定若干加注站点试点供应甲醇汽油,选择若干行业车辆试点使用甲醇汽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增加试点站点和试点车辆,形成站网格局,最终达到在我县全面覆盖的目标。 (二)试点应用时间。 试点应用时间自本《实施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开始,分阶段有序开展。全面应用的时间由县醇汽办根据试点期间的成效,报请省醇汽办批准确定。 (三)试点应用品种和型号。 现阶段试点应用品种和型号为M93#甲醇汽油,后期视试点应用情况,报请省醇汽办批准后逐步增加试点应用品种和型号。甲醇汽油的生产技术标准,在浙江省和国家标准未出台前,暂时采用经质监部门备案的甲醇汽油生产企业标准,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六、工作步骤 (一)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成立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上报省醇汽办批准;确定宣传方案,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二)确定试点加注站点,完善设施及改造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加注站点进行验收和初审,并报请省醇汽办批准;确定试点试用单位及试用车辆;确定定点维修企业和定点清洗企业。 (三)试点加注站点开始销售、试点车辆开始使用甲醇汽油。 (四)总结试点工作各阶段情况;研究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上报省醇汽办。 具体实施步骤分三阶段(详见实施细则): 1.试点体验认识阶段,为期1个月。主要任务:建立若干甲醇汽油试点销售窗口,选择不同行业若干用户进行试用体验,提高应用实践认识,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以获得各界认同,为下一步试点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试点应用推进阶段,为期3个月。主要任务:强化宣传引导,增强消费者节能和环保意识;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并促进消费者的应用需求,努力推动扩大甲醇汽油用户群;增加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和完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满足消费者的应用需求。 3.全面试点应用阶段,为期1年。主要任务:开放我县所有加注站,完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通过油品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和优惠政策措施的使用,积极推动我县全社会车辆全面使用甲醇汽油。计划通过1年时间的全面试点应用,力争达到我县甲醇汽油对普通汽油50%替代量的阶段性目标,为嘉兴地区全面推广应用甲醇汽油奠定扎实基础。 七、工作要求 (一)注重试点应用工作宣传。县醇汽办要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全县试点应用的宣传工作,使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要注重层次、形式和效果,把握新闻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试点应用工作协调。县醇汽办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映试点应用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试点应用经验。 (三)强化试点应用工作联动。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县醇汽办把各项工作做到实处,确保我县的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醇汽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为确保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醇汽办)具体负责我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的牵头、协调及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省醇汽办批准确定的在我县的甲醇汽油试点生产企业,负责落实甲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和供应工作,并积极配合县醇汽办做好甲醇汽油试点应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试点窗口的确定 甲醇汽油生产和销售实行准入制度,根据省醇汽办制定的准入程序和准入办法,由县醇汽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加注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与申报等具体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甲醇汽油的生产和销售。 (一)规划选址。在《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醇汽办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确定。原则上,在目前我县现有加注站参与试点的基础上,在县域范围内按照便利原则和与现有加注站体系规划尽量不冲突的前提下,选择“东南西北中”方位或有关镇(街道),再增设5个以上临时“甲醇汽油试点销售窗口”,该窗口只试点销售省醇汽办批准的甲醇汽油型号或其他生物液体燃料,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其他车用燃料,否则予以取消,试点窗口采取IC卡充值消费管理模式运行操作,一律不收取现金。 (二)加注装置。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省醇汽办等有关部门认可的设备型号进行设置,具体参照加注装置国家标准。 (三)统一标志。所有“甲醇汽油试点销售窗口”统一悬挂“海盐县甲醇汽油试点销售窗口”标志牌,并在加注机旁标注甲醇汽油品名和型号;其他试点加注站也须在加注机旁标注甲醇汽油品名和型号。 (四)建设标准。参照加注站建设标准程序。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协助、指导和建设。 (五)审报手续。建设工作完成后,由县醇汽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加注站国家技术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醇汽办上报省醇汽办批准确定。 三、定点维修和清洗企业的确定 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选择确定有资质的定点维修和清洗企业,建立24小时报修及服务热线电话。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醇汽办批准同意并备案,同时由县醇汽办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 (一)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制订甲醇汽油生产、混配、储运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办法、售后服务规范、突发应急预案、清洗安全技术规程、加注站点销售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县醇汽办备案,并分别在试点生产企业和试点加注站点上墙明示。 (二)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设立咨询服务站,公开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用户解决甲醇汽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试点工作相关宣传资料,报县醇汽办备案。同时积极配合县醇汽办,运用电视、网络、报刊、张贴广告、发放传单以及举办宣传活动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五、试点应用工作步骤及主要内容 整个试点应用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试点体验认识阶段;第二阶段为试点应用推进阶段;第三阶段为全面试点应用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一)试点体验认识阶段(为期1个月)。 主要任务: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出租车公司、驾驶培训学校等特定单位,首先开展封闭式体验甲醇汽油实际使用效果的活动,获取甲醇汽油应用的实践认识,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以获得社会各界认同,为下一步试点应用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形成第一阶段试用报告(包括使用效果、环境影响等专项报告),报省醇汽办。 试点车辆: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试用车辆1辆,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出租车公司、驾驶培训学校等社会试用车辆20辆,试用甲醇汽油一个月。同时各试用单位负责将试用车辆车牌和联系人名册报县醇汽办备案,并负责做好各试用车辆试用情况的跟踪记录,1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形成试用报告报县醇汽办。 试点加注站点:3个试点加注站和5个销售窗口。详细名单由县醇汽办负责确定并公布。 试点时间:为期1个月。起始时间由县醇汽办负责确定并公布。 优惠措施::免费试用。 (二)试点应用推进阶段(为期3个月)。 主要任务:强化宣传引导,增强消费者节能和环保意识;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并促进消费者的应用需求,努力推动扩大甲醇汽油用户群;增加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和完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满足消费者的应用需求。并形成第二阶段试用报告(包括使用效果、环境影响等专项报告),报省醇汽办。 试点车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部分车辆、各行业及社会部分车辆。 试点加注站点:在第一阶段已经落实的3个试点加注站和5个销售窗口的基础上进行扩幅,增加县域内的民营加注站若干和中石化、中石油加注站若干。详细名单由县醇汽办负责确定并公布。 试点时间:为期3个月。起始时间由县醇汽办负责确定并公布。 优惠措施:待定。由县醇汽办负责制定并公布。 (三)全面试点应用阶段(为期1年)。 主要任务:根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开放所有加注站,通过油品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和优惠政策措施的使用,积极推动我县全社会车辆全面使用甲醇汽油。计划通过1年时间的全面试点应用,力争达到我县甲醇汽油对普通汽油50%替代量的阶段性目标,为嘉兴地区全面推广应用甲醇汽油奠定扎实基础。并形成第三阶段试用报告(包括使用效果、环境影响等专项报告),报省醇汽办。 试点车辆:面向县域内的所有车辆。 试点加注站点:覆盖县域内的所有民营加注站和中石化、中石油所有加注站。 试点时间:为期1年。起始时间由县醇汽办负责确定并公布。 优惠措施:待定。由县醇汽办负责制定并公布。 六、试点情况监测与汇总分析 (一)环境影响情况监测。 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在县环保局协助指导下,由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甲醇汽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及城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特别是对道路两侧、加注站、司机室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同时委托机动车辆检测站,选择若干使用甲醇汽油的车辆,对其尾气排放进行定期跟踪对比监测。并分别形成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报送县醇汽办。 (二)甲醇汽油供销存情况监测。 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会同试点加注站点建立供销存台账,做好供应、销售和库存台账的登记工作,每日统计、每周汇总上报县醇汽办。 (三)车辆故障维修情况监测。 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会同定点维修和清洗企业建立车辆故障维修和清洗台账,做好试点车辆故障维修和清洗的登记工作,每周将维修和清洗情况上报县醇汽办。 (四)试点工作综合监测情况汇总。 县醇汽办及时了解试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各类数据,分别形成各阶段试点工作的书面材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及省醇汽办。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醇汽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