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0-00358 | 成文日期: | 2010-12-31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0〕88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盐政发〔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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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优抚安置保障机制,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更好地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积极维护优抚对象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和上级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办法 (一)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退役士兵档案中入伍时的户籍性质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区别对象、分定基数、逐步提高”的原则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服役军龄生活补助费。 1、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十年以下)、转业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000元和50000元。 2、农村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十年以下)、十年以上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8000元。 3、服役军龄生活补助费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发放。退役义务兵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000元/年,复员士官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500元/年,转业士官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到月)。实施当年度(2011年安置年度)按此规定执行,从下一年度开始,其军龄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人均GDP增长率递增。以上军龄的计算均以实际服役年限为标准。 (二)安置补助金的来源 1、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包括农村籍十年以下复员士官和十年以上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生活补助费等由县财政安排。 2、农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和军龄生活补助费等由镇(区)财政安排。 二、调整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计发标准 在乡残疾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县劳动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5%、100%、95%核定,并按月发给; (二)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90%、85%核定,并按月发给; (三)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80%、75%核定,并按月发给; (四)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70%、65%核定,并按月发给; (五)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5%、60%、55%核定,并按月发给; (六)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50%、45%核定,并按月发给; (七)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5%、40%核定,并按月发给; (八)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35%核定,并按月发给; (九)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5%、30%核定,并按月发给; (十)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年优抚金标准分别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25%核定,并按月发给。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盐政发〔2007〕23号、盐政发〔2005〕27号和盐政发〔2005〕43号文件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