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09-00233 成文日期: 2009-05-12
文件编号: 盐委办〔2009〕4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盐委办〔2009〕46号

  • 发布时间: 2012-05-11 1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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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

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自主进行土地流转已越来越被广大农民所认识。这是农民走出小农经济,闯荡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步伐。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村庄规划实施,推进新农村建设。当前,我县高起点、高标准的农村居民中心点规划实施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有组织地引导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农民居住点远离承包地带来农业生产不便的问题,从根本上加快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效益最大化,更可以实现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资金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获得流转收入,还能够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进入二三产业,经商办厂,进城就业,为统筹城乡发展注入活力。

  二、正确把握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的,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收益权为前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任务目标: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2009年,县、镇、村三级全面建立起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即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各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新增土地流转1万亩。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发达县到2012年土地流转率达50%以上的要求,力争2012年,全县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4万亩以上。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土地流转是建立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的,土地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和原农户拥有承包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要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农户主动流出土地。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要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意愿,要因势利导,采取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三、政策激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户成片长期流出土地

  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农户(含土地入股),以村为单位形成集中连片新增规模经营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含50亩、5年,下同),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奖励;流转期限在10-15年,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限在1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亩150元奖励。

  2、对土地全部、长期(10年以上)流出的农民,享受被征地居民同等的技能培训补助政策,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3、对土地全部流出,且流转期达到10年以上的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二)鼓励多主体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4、鼓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鼓励组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对各镇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正常运行且当年土地流转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6、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工商业主、种养大户,新增连片流入面积在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每亩50元奖励;对投资发展适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高效生态农业,按照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奖励政策进行扶持,具体政策另定。

  7、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实施优惠政策。凡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8、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三)鼓励镇、村加快推进土地流转

  9、县政府每年下达土地流转任务,对镇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成绩显著的镇和村进行嘉奖,同时对镇的考核结果纳入镇(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10、凡新增集中连片土地流转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镇、村工作经费每亩100元;为促进我县土地流转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对凡进入镇、村土地流转服务分中心(站)的土地流转,并签订规范合同的,连片流转50亩以下,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或连片流转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奖励镇、村工作经费每亩20元。

  (四)其他鼓励措施

  11、整合农业投资项目,重点向现代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于规模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2、加大信贷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投放力度,实行信贷支持。县农村信用联社要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3、实施土地流转政策性担保。为了降低和化解土地流转中的经营风险,建立政府性担保组织,对土地流转双方提供风险担保。

  14、本政策外,上级政策有规定或上级政策优于本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政策。

  (五)奖励政策的兑现。

  15、对集中连片流出土地农户的奖励,以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委托流转协议或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准。经核实后到位。

  16、对流入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奖励,由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审核后到位。

  17、对镇村工作经费奖励。对集中连片流转,村完成与农户签订委托协议,进入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先拨付30%工作奖励经费,剩余70%在土地落实规模经营主体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后再予拨付。

  18、对进入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奖励,实行年终按当年签订的合同数,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各镇政府要配强经管办,落实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县组建“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镇也要挂牌成立“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分中心”,各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加强土地流转的信息传递、法规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纠纷调处、资料建档等服务。

  (二)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粮食成本收益”、“物价指数调节流转价格”、“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基准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土地流转双方要签订由县农经局统一监制,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并发布的土地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协议等示范文本(浙农经发[2009]3号)。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和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尚未完成的要抓紧完成扫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对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要求,应及时备案,并报镇政府。对成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由镇政府报县农经局备案。县、镇、村三级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网络管理,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实现三级联网实时监控土地流转信息。

  (六)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纠纷信访的调解和仲裁工作。镇、村要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认真调处土地承包和流转中的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的复查、复核工作,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承包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加强引导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资金,切实加大推进土地流转的工作力度。县农经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合力抓好引导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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