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1-00229 | 成文日期: | 2011-08-15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1〕6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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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和《海盐县服务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盐委办〔2011〕59号)精神,围绕到“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倍增目标,促进我县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2.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3.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二、继续实施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 4.继续实施主辅分离有关政策,对从原企业中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原主体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大于50%。 5.对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发生业务收入起,第1年按80%给予奖励;第2~3年按50%给予奖励。 6.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7.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8.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9.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11.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扶持行业 (一)商贸业 12.鼓励企业投资经营百货、超市等零售业。对投资经营建筑面积达到(武原街道5000平方米、其他镇 13.鼓励企业投资经营住宿、餐饮业。对投资经营建筑面积达到(武原街道5000平方米、其他镇 14.对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对新设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1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 16.对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5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17.对投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或综合性市场,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补助。 18.对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含农加超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意见》政策给予扶持。 (二)物流业 (三)核电生产性服务业 19.促进物流业集聚发展,物流园区和物流业集聚点的选址应符合县物流业发展规划,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评定,经县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省市补助标准等额奖励。 20.鼓励投资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仓储配送、邮政快递等物流项目,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对新建、扩建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对入驻物流园区(集聚点)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5%的投资补助。 21.对新设立并入驻物流园区(集聚点)的物流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5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22.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奖励。 23.对占地较大的具有运输、仓储、装卸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对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25.鼓励发展海运业,按县有关发展海运业政策给予扶持。 26.对进入核电关联产业园区从事核电生产性服务,在本县纳税的服务企业,具体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 (四)旅游业 27.鼓励发展旅游业,按县有关发展旅游业政策给予扶持。 (五)商务服务业 28.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及其他商务服务企业,年度经营业务收入前三位且比上年增长15%的企业,当年经营业务收入超过上年部分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科技服务业 29.对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管理、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0.对新设立的专业技术服务企业、科技推广和科技中介服务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2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31.对入驻县创新科技园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83号执行。 (七)金融业 32.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33.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中,将列入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评价内容。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34.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35.推进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加大以法人金融机构为重点的引进力度,完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 (八)房地产服务业 36.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由简单化、低层次、被动式经营模式向提供健康、文化教育、居家生活等高层次、主动式增值服务的综合模式转变,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多元化发展道路,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对取得一、二、三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质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九)社区服务业 37.鼓励企业投资建办社区养老、康复、家政等社区服务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 38.对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群众反映良好的,经审核后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全县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经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9.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幼儿所、学校、疗养院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医疗单位创办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养老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政策。 (十)其他服务业 40.鼓励企业投资各类影视放映、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文化体育娱乐业,对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1.发展文化体育健身服务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国家级、省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5万元补助。 42.支持国内外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 43.对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承办的省级以上会议、会展活动,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县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县政府同意,可以县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对规模达到100人会议、50个展位以上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四、实施品牌战略 4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以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市级相应品牌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4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经县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 46.鼓励企业主动拓展市场,加强服务促销。企业参加境内参展活动的,每个摊位按摊位费的50%奖励,最高1万元;参加上级指令性展会,摊位费全额奖励。单个企业全年参展奖励限额5万元。 五、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 47.鼓励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获得省、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其他奖励按盐政发[2008]54号文执行。 六、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48.支持鼓励各镇(街道)加强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相关主体要积极编制集聚区规划,对评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七、加大服务业行业建设力度 49.扶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对工作正常运行、发挥作用明显、年度活动频繁的行业协会,经县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给予1-3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50.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行业协会开展购物消费活动,活跃市场氛围,每年年初向县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活动方案,对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相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经费补助。 八、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 51.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用地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52.鼓励镇(街道)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53.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九、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 54.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盐创业和工作,对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优先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人才年度管理目录,并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相关政策扶持。 十、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龙头企业 55.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速超过10%部分给予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56.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7.每年评选年度若干“服务业明星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命名、表彰。 十一、其它 58.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较大生产、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 59.上述涉及到财政补助资金在当年度三产发展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除前款规定外,原则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缴税收特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四税合计。 60.本政策不适用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凡享受 “一企一策”的,不再适用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对县内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执行;企业年度享受的财政奖励总额(不包括投资补助)不得突破当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61.本政策由县三产发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县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2.本政策自发文年度起执行,原盐政发〔2007〕36号文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