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2-00147 | 成文日期: | 2012-04-17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2〕3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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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盐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县电镀行业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1〕6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对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工业功能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电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2012年底前,全县电镀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9年调查数据降低5%,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具体目标: (一)2012年3月底前,完成电镀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标准(附件2)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二)2012年6月底前,所有电镀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统一标准(附件2)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三)2012年底前,需整合集聚发展的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附件2)完成整治工作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业功能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清理非法企业,对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发现一家,关闭一家。 3.同类整合集聚发展。2012年底前,所有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都要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2年3月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报经嘉兴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6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六价铬钝化、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报经县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2.水污染防治。 所有污水接入嘉兴市联合污水截污管网,一类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相关镇(街道)负责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其费用由关停企业承担。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逐步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 县国土资源、环保、农经等部门应组织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做好电镀企业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县农经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工作,对作物重金属超标的农田采取限耕措施;县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电镀企业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电镀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须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镇(街道)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整治过程中,各镇(街道)和县环保部门应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完成整治后,县环保部门应在电镀企业建立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环保监督员网络的作用,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县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 积极向上级争取重金属整治专项资金,加大对电镀企业关闭、搬迁的扶持力度;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海盐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2.电镀企业的验收规程
附件1: 海盐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附件2: 电镀企业的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2.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3.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4.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调查处理。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县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三、验收标准 具体验收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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