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

盐卫〔2012〕215号

  • 发布时间: 2012- 12- 05 00: 00
  • 信息来源: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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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落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各项任务,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人力资源,建立健全能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办〔2010〕3号)、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和县政府《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1130号),以及县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盐卫〔2008159号)、《海盐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盐卫〔2011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乡村医生由半农半医的不脱产的村级卫生人员——赤脚医生演变而来,曾与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合作医疗制度被誉为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法宝”,被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成功经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乡村医生队伍是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最重要的卫生人力资源,是在服务基层最广泛、可及和服务最有效、便捷的一支庞大的卫生生力军。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县的乡村医生队伍作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和网底,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常见疾病的诊治和一些基本的预防保健问题,为传播和普及健康知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者,是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守护者。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是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指: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同时,按照工作要求填写相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全面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条例、政策规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部署要求,探索建立健全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深入开展,以不断完善和巩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一)乡村医生的退岗年龄。乡村医生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到达退岗年龄,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由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报请县卫生局批复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乡村医生的返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的在岗人员;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被返聘人员在岗期内综合考核合格;

  5.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需要返聘。

  符合返聘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返聘工作的函》的有关规定,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乡村医生返聘满5年后,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不再续聘。

  (二)乡村医生退出适用范围。符合以下四种类别条件的任何一项,均须办理退出手续:

  第一类:乡村医生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到达退岗年龄,不再聘用的。

  第二类:乡村医生达到退出年龄的,即男性已满65周岁,女性已满60周岁。

  第三类:乡村医生在返聘期间,因故终止返聘的。

  第四类:乡村医生未到达退岗年龄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因故终止聘用的。

  凡因故终止返聘、终止聘用,均需报经县卫生局批复同意。

  (三)乡村医生退出补助标准。乡村医生达到退出年龄,采取一次性适当补助的办法,从2004年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起,计算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年限,按照500元·年标准,最高为10年,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2004年以来已退出的乡村医生享受本补助标准。

  有下列情形者将不享受本补助标准: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⑵受到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⑶经公安部门宣布失踪的。

  (四)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到达退岗年龄,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盐卫〔200414号)、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盐卫〔2008159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民本卫生事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退出机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培养培训制度和对口帮扶制度,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县乡卫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后备力量建设,加大定向培养、定向招聘力度,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责任团队,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全面推进主动服务、巡回服务的同时,探索推行契约服务模式,积极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照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的主要依据,以及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次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本指导意见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并贯彻实施。原文件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海盐县卫生局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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