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质技监〔2012〕107号

  • 发布时间: 2012- 12- 11 00: 00
  • 信息来源: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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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11月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的水平,树立“发现一个隐患、增加一份安全、消除一个隐患、避免一次事故”的理念,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规范有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隐患信息来源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12345电话或12365电话及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

  (三)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发现的;

  (四)镇(街道)质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上报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抄送的;

  (六)局其他部门检查工作发现的;

  (七)上级机关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

  (八)其他途径获取的。

  二、隐患处理分工

  (一)局安全监察科负责处理: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抄送的;上级机关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12345电话或12365及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其他途径获取的隐患。

  (二)工作站负责处理: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群众投诉举报的;质监员、协管员上报的;局其他部门检查工作发现的隐患。

  三、隐患处理程序

  (一)局安全监察科、工作站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其他隐患报告、转办时,首先必须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保护现场或查封隐患设备,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书》。隐患处理必须严格落实闭环治理制度。

  (二)安全监察科、工作站在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行政执法程序重新制作现场笔录和收集证据,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将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等移送给局法制办,进入立案查处程序。

  (三)镇(街道)质监员和村(社区)协管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必须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当地工作站;一份留档。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所在地工作站或局安全监察科,然后按规定书面报送。

  (四)检验机构的报送单,一律报送局安全监察科。

  四、隐患处理办法

  (一)严重事故隐患处理

  1.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缺陷。

  2.严重事故隐患的表现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使用应实施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3)使用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修理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过强制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指承压类设备超压运行,机电类设备超载运行的);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指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爆破片、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自动钳、联锁装置等专用于设备安全保护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

  (6)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指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承压类设备判定为停止运行的和机电类设备判定为不合格的);

  (7)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使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特种设备(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有重大问题和局责令停止使用的设备);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按国家总局115号令规定的事故范围);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指企业有特种设备,无相应的作业人员)。

  3.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

  对于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停止无证操作;或者查封、没收设备;或者限期整改;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般事故隐患处理

  1.一般事故隐患的定义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但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的一般事故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的表现

  (1)作业人员脱岗(现场无操作人员,且设备在运行);

  (2)无证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无作业证,使用单位有持证人员);

  (3)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4)未经定期检验(指超过检验周期,未申报在使用);

  (5)检验不合格的(指经检验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企业在整改期限不整改,而判为不合格);

  (6)安全装置退出运行的(指承压类设备安全联锁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投入使用);

  (7)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指压力表、安全阀应当定期检验而未检的);

  (8)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3.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

  对于使用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和处理;或者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五、隐患处理要求

  (一)各类事故隐患从信息收到后的登记、跟踪、消除、确认、销号,由承办部门实施全过程的记录,并收集、整理、归档和数据统计上报。

  (二)严重事故隐患原则上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处理。

  (三)一般事故隐患原则上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处理。

  (四)各类事故隐患的报送(除举报投诉外)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先确认后报送。特殊情况来不及时,必须事后补办确认手续。

  六、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下列严重事故隐患的,由局统一向当地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实施《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制度》,予以处理。

  (一)使用“土制”特种设备。

  (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停产整治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企业拒绝整改或者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整改的;

  (五)使用判废特种设备,企业拒绝更新设备的。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

  2.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单

附件1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

  (单位)编号〔20   〕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年月日时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下列安全事故隐患: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单位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年月日

安全隐患整改回执

  现将我部门对上述安全隐患处理结果反馈如下:

  承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特种设备应注明出厂编号、使用证号、详细使用场所(地点)、隐患内容等。

    2.无证作业人员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工种、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行为等。

    3.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固定证据(照片、现场笔录)。

    4.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工作站;一份留档。

附件2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单

  编号〔20〕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责令你单位在个工作日按如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报送。

  检查人员:    企业法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隐患整改回执

  我单位对上述安全隐患已采取下列措施整改并消除,请予以复查、确认。

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说明:1.特种设备应注明出厂编号、使用证号、详细使用场所(地点)、隐患内容等。

      2.无证作业人员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工种、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行为等。

    3.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固定证据(照片、现场笔录)。

    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使用单位;一份留档。


信息来源: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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