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质技监〔201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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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22日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的水平,树立“发现一个隐患、增加一份安全、消除一个隐患、避免一次事故”的理念,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规范有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隐患信息来源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12345电话或12365电话及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 (三)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发现的; (四)镇(街道)质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上报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抄送的; (六)局其他部门检查工作发现的; (七)上级机关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 (八)其他途径获取的。 二、隐患处理分工 (一)局安全监察科负责处理: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抄送的;上级机关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12345电话或12365及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其他途径获取的隐患。 (二)工作站负责处理: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群众投诉举报的;质监员、协管员上报的;局其他部门检查工作发现的隐患。 三、隐患处理程序 (一)局安全监察科、工作站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其他隐患报告、转办时,首先必须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保护现场或查封隐患设备,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书》。隐患处理必须严格落实闭环治理制度。 (二)安全监察科、工作站在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行政执法程序重新制作现场笔录和收集证据,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将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等移送给局法制办,进入立案查处程序。 (三)镇(街道)质监员和村(社区)协管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必须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当地工作站;一份留档。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所在地工作站或局安全监察科,然后按规定书面报送。 (四)检验机构的报送单,一律报送局安全监察科。 四、隐患处理办法 (一)严重事故隐患处理 1.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缺陷。 2.严重事故隐患的表现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使用应实施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3)使用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修理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过强制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指承压类设备超压运行,机电类设备超载运行的);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指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爆破片、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自动钳、联锁装置等专用于设备安全保护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 (6)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指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承压类设备判定为停止运行的和机电类设备判定为不合格的); (7)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使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特种设备(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有重大问题和局责令停止使用的设备);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按国家总局115号令规定的事故范围);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指企业有特种设备,无相应的作业人员)。 3.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 对于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停止无证操作;或者查封、没收设备;或者限期整改;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般事故隐患处理 1.一般事故隐患的定义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但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的一般事故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的表现 (1)作业人员脱岗(现场无操作人员,且设备在运行); (2)无证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无作业证,使用单位有持证人员); (3)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4)未经定期检验(指超过检验周期,未申报在使用); (5)检验不合格的(指经检验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企业在整改期限不整改,而判为不合格); (6)安全装置退出运行的(指承压类设备安全联锁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投入使用); (7)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指压力表、安全阀应当定期检验而未检的); (8)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3.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 对于使用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和处理;或者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五、隐患处理要求 (一)各类事故隐患从信息收到后的登记、跟踪、消除、确认、销号,由承办部门实施全过程的记录,并收集、整理、归档和数据统计上报。 (二)严重事故隐患原则上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处理。 (三)一般事故隐患原则上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性质严重、紧急时,必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处理。 (四)各类事故隐患的报送(除举报投诉外)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先确认后报送。特殊情况来不及时,必须事后补办确认手续。 六、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下列严重事故隐患的,由局统一向当地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实施《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抄告制度》,予以处理。 (一)使用“土制”特种设备。 (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停产整治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企业拒绝整改或者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整改的; (五)使用判废特种设备,企业拒绝更新设备的。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 2.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单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送单 (单位)编号〔20 〕号
说明:1.特种设备应注明出厂编号、使用证号、详细使用场所(地点)、隐患内容等。 2.无证作业人员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工种、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行为等。 3.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固定证据(照片、现场笔录)。 4.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工作站;一份留档。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知单 编号〔20〕号
说明:1.特种设备应注明出厂编号、使用证号、详细使用场所(地点)、隐患内容等。 2.无证作业人员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工种、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行为等。 3.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固定证据(照片、现场笔录)。 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使用单位;一份留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