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151号

  • 发布时间: 2012-12-1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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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海盐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偿机制,确保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1〕101号) 和《海盐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县级公立医院从2012年5月31日起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县卫生局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县级公立医院总控药品目录,品种不超过1000个。县级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和医保甲类药品,控制使用其它药品,合理确定各类药品目录比例。坚持合理用药,实行“品种和销售收入双控制”,公立医院药品销售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5%以内。在实行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机制,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支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

  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导向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床位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医保、卫生、财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不超过药品差价总量的90%,不得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三)发挥医疗保险政策调节作用,引导病人合理就医

  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因实行药品零差率所调整的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因政策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县财政予以保障。逐步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县外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就诊。积极探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结算制度改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改革,切实发挥医疗保险对药品费用尤其是过度用药的制约作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公益性,提高积极性。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同时,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监督和投入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一种比较健全的、可持续的“以技养医”机制,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提高医疗水平、提升服务能力的积极性,建立医务人员收入合理增长机制,确保公立医院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一改”(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适当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投入,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以及调整相关医保政策等综合措施,逐步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促使公立医院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医疗成本,节约费用支出,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三)强化考核,提高绩效。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政府补助与公立医院投入绩效、政策执行、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办法。同时,完善对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和单位分配挂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资产管理质量,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补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包括海盐县人民医院、海盐县中医院、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和海盐县口腔医院(以下统称为:县级公立医院)。

  四、补助政策

  县财政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绿色通道、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

  (一)基本建设以及因基本建设等形成的历史债务,县财政补助60%。

  (二)对县级公立医院因业务需要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县财政和县级公立医院按1:1配套筹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卫技人员培训及学科建设补助。卫技人员培训及学科建设资金由财政和县级公立医院按1:1配套筹集,其中:县财政按县级公立医院当年度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的0.5%筹集。

  (四)对公立医院在册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县财政按70%给予以保障。

  (五)根据《海盐县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考核管理办法》(盐卫〔2011〕145号),实施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六)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的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叶酸增补、美沙酮替代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七)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政府指令性工作运行经费,如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八)“绿色通道”病人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偿款、赔偿款后,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九)综合考核奖励。

  1.医疗服务能力考核奖励。按上年度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有的参保人员全部县级公立医院住院医疗总费用占参保人员的全部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

  2.实施均次费用和药品占比“双控”考核,考核资金20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县级公立医院原定额补助不再另行安排。

  五、拨付方式

  根据我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由县卫生局根据人才及学科建设、县域内就医比例、医疗费用等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各公立医院运行状况进行统一分配,县财政直接拨付。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督促县级公立医院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立医院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综合考核。卫生部门应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的医药费用总量、各类药品占比、患者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以及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项目指标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对公立医院资金补助的依据。

  (三)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医院内部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切实降低运行成本。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