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131号
|
||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三)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及时高效。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惠民医院或在乡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常住户口并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 1.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 2.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持有效《优待证》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3.在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 (二)二类对象: 1.持有效《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2.持有效《低保边缘户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3.持有效《低收入家庭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三)三类对象: 因患重特大疾病,当年度住院医疗费扣除各类报销、补助等部分之后自负金额3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实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第四条 救助病种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特大疾病范围界定,与当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盐卫发〔2012〕160 号文件执行。 (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疾病等的医疗救助标准为: 一类对象,年度门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民政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80000元以内部分由县慈善总会按20%的比例给予社会救助。 二类对象,年度门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民政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持有效《低保边缘户证》、《低收入家庭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负80000元以内部分由县慈善总会按20%的比例给予社会救助。 三类对象,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金额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标准予以民政救助。 (三)全年民政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20000元。 第六条 救助方式和程序 (一)民政救助 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由县卫生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认定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 一类、二类对象医疗救助按照《海盐县民政服务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实时结报审批管理办法》(盐民〔2008〕92号)规定实行即时结报。 三类对象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9号)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具体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职责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慈善总会等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同时,依托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平台,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切实保障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县卫生部门要做好患重特大疾病人员认定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