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茶余饭后,三五人聚在一起,难免会七嘴八舌,议论一下是非。然而说话需谨慎,否则可能祸从口出,一句话惹官司上身。近日,海盐法院判决了一起名誉维权案。
据了解,被告王某、原告胡某都是水产养殖承包户,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停在养殖场的面包车被人撬开,放在车里的1500元现金不翼而飞。
与王某养殖水面紧邻的是邻村胡某的养殖水面,平日里胡某与王某交往不多,也无争执,但王某面包车被撬当天,胡某养殖水面的鱼簖却掉到了王某养殖水面上。对这一巧合王某一直耿耿于怀。
此后,王某在一次与同村人交谈中提起,怀疑是胡某撬开他的面包车并偷走了车内的1500元现金。
没想到的是,该事在当地茶店、菜场等公共场所广为流传,最近这事被误传为:面包车就是胡某撬的,1500元现金也是胡某偷的,胡某是贼等。
胡某为了此事苦恼不已,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告知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胡某撬开车子并偷窃1500元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推测,破坏胡某声誉。
然而,关于胡某的流言蜚语却没有就此结束,大家对于胡某仍议论纷纷、指指点点。2011年8月24日,胡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对自己名誉的侵害,并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任意散布原告撬开面包车、偷走1500元的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散布的言论致使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精神遭受一定损害,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见习记者 吴佳琴
通讯员 王东月 颜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