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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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性投资BT模式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单位将拟建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组织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确定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项目单位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单位申请方式是指项目单位无法筹措建设资金,书面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申请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第六条 BT方案的提出 经县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该项目单位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BT方案的审查 由县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按照重点突出、总量平衡的原则,对该项目的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九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定且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特殊情况下如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并报请县政府同意。 第十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不良记录,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有投资类似工程经验的专业投资公司或者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标的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县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项目单位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如BT投资人具有项目施工能力,且有意向施工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经资格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直接确定为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在BT融资项目中,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审批权限内的BT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下达BT项目投资计划,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七)建立BT项目储备库,适时提出一批适合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定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对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县建设、国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初步设计等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确需变更,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并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的检查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八)按月度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预先制订项目的回购资金计划,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单位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可对工程进行分包,但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不得为BT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机构、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单位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BT投资人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请县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回购 第三十条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并经审计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单位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应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投融资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