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饲料及饲料预混料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盐农〔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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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为贯彻落实2011年海盐县《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饲料及饲料预混料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在产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单位和大型养殖场。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登记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饲料及饲料预混料的详细情况,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饲料及饲料预混料的违法行为。督促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做好台账记录。 三、工作步骤 全县集中检查安排在2011年6月30日至7月15日,由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和畜牧兽医站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县的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普查,重点内容为饲料及饲料预混料产品明细及产品的许可证情况;7月中旬后,县农经局组织人员对普查工作进行抽检,同时对饲料预混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和违禁药物抽样检查,全县计划抽样20份。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确保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饲料预混料是饲料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监管,规范行为。各单位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好检查表格,并要求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所经营使用饲料预混料批准文号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立即查封并上报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以饲料预混料检查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宣传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性,提高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户的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与监管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饲料及饲料预混料专项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饲料及饲料预混料专项检查表
被检单位: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签名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要写全名;2、经营产品品种是配合饲料的,不用填写批准文号;3、饲料预混料品名填写时,商品名和通用名一并填写; 4、生产企业情况信息,请按产品包装袋或者产品标签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