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及补助政策的通知
盐财建〔201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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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强化农村道路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补助政策,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村庄道路建设实施道路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5〕22号)、《关于同意提高农村道路建设及补助标准的批复》(盐政函〔2009〕13号)以及《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及有关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道路补助分类。农村联网公路是指连接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及村级主要道路的农村公路,并符合相关道路技术标准;新市镇、新社区道路是指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小区道路;农村大中修公路主要是指列入省交通部门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的县乡公路,申请要求纳入农村大中修公路的村级道路,原则上要求路面宽不小于7米或通过改建达到7米及以上的道路;镇(街道)工业园区配套道路是指镇(街道)工业园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道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道路是指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内的配套道路。 二、农村道路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应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03〕106号)进行管理。农村联网公路、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新市镇新社区道路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项目实施单位上报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交通部门汇总,组织县农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实地勘察确认,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发改部门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等相关规定。项目完工后,由县交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镇(街道)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道路等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农村道路补助政策。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书面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补助。 (一)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按县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村庄道路建设实施道路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5〕22号)和《关于同意提高农村道路建设及补助标准的批复》(盐政函〔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助,即符合建设技术标准的每公里补助15万元(含省补助资金),路面宽度超过5米的可经折算后按标准给予补助。经济薄弱村的项目建设补助在原基础上再提高50%(但最高不超项目总投资额的70%)。 (二)新市镇、新社区道路建设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助。县财政对新市镇社区红线内小区道路按建安工程的40%予以补助,对列入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6个新社区,减半补助。县开发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结算。 (三)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关于2009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9〕31期)执行,即按实际实施大中修公路里程进行补助,省级资金补助每公里40万元(如省补助政策不变),县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每公里10万元。 (四)镇(街道)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道路等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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