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地税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发布时间:2011-06-24 16:19
  • 信息来源:县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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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财政、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或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分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对于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服务对象难以理解或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单位(部门)要规范和健全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并制作一次性告知单等书面资料。

  三、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五、经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按《失职追究制》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 县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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