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地税局失职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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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职追究制是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财政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而制定的制度。 二、财政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给财政地税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 三、实施失职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责任人追究失职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局党组作出的决定拖延不办的行为;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等行为;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等行为;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五)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行为;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不热情、不耐心,工作时间不务正业等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财税形象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五、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失职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将按照本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能主动如实地向上级机关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七、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包庇、纵容,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整改不及时,效果不明显,态度不积极的。 八、失职追究的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告诫; (五)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九、有关失职追究的手续办理、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失职追究与有关人事管理的关系,可参照《海盐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十、县局监察科具体负责全局失职追究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