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盐交〔2011〕107号
|
||
|
||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嘉交〔2011〕85号)及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贯彻落实“一打三整治”活动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交通运输生产持续平稳运行,决定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集中解决一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达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引导行业规范生产、合法经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目的。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A1);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A2);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A3);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A4);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A5);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A6);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A7)。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交通 (1)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B1); (2)内河水上通航秩序整治(B2); 一是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B21); 二是船舶配员不足、船员证书不齐、船员人证不符的(B22); 三是船舶严重超载开展运输经营的(B23); 四是非法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B24); 五是船舶逃避签证、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等逃避海事监管的(B25); 六是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的(B26); 七是在通航水域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B27)。 (3)港口违规生产和不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开展经营的(B3)。 2. 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C1);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的(C2); (3)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C3); (4)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C4);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C5); (6)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C6); (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C7); (8)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C8);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C9); (10)企业违法从事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的;(C10)。 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养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D1); (2)非法用工、未经培训上岗的(D2); (3)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D3)。 (4) 施工(养护)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D4); (5) 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D5); (6)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D6); (7)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主体,对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D7)。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底前)。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行业“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底—6月下旬)。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集中开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为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县局将对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周密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县局成立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由肖雪林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运安科、建管科、法制科和县港航处、运管所、公路段、建管处、质监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安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定期通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抓住重点,依法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要“惩”、“教”结合,注重人性化管理,既要做到依法从严打击、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和说服工作,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与安监、公安、建设、工商、经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县场秩序的合力,要充分利用GPS等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船用、工程)视频监控和各类综合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增强证据收集能力,提高打击实效;要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要继续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争取获得社会广泛支持,求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对重复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后果严重的企业,要列入行业信用考评和“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合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年”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年”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精神,统筹兼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系列平安创建工作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和经营的长效机制。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统计表(见附件)报局“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钱利斌,电话(传真):86023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