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农业厅《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1〕10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前两年整治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产区、重点时段的“打非”,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通过严打整治,着力解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和措施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
以生猪为重点,从饲料环节、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环节等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该项整治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二)兽药专项整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为目的,紧紧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突出问题,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为重点,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该项整治工作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畜牧兽医局配合。
(三)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以蔬菜、食用菌、水果为重点,突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打击在食用菌、水果等产品上非法添加行为,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引导种植业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合理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添加剂。
2、主要措施。一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二要加强生产用药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建立完善以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为重点的生产记录。三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培训和示范,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取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大力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不断推进标准化生产,按照“五有一追溯”要求,深入推进蔬菜产地准出管理。四要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测。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情况及时通报各地整改,确保蔬菜质量安全。五要严厉打击食用菌非法添加行为。加强双孢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禁双孢蘑菇使用荧光增白物质等非法添加物。六要加强水果等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水果主产区的监督检查,规范葡萄植物生长调节剂、柑橘保鲜剂、着色剂、防腐剂等添加剂的使用。
该项整治工作由县农业生态与安全科牵头负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经作(蚕业)站、县土肥植保站、县种子管理站、县林特花卉站配合。
(四)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整治
以温室甲鱼、南美白对虾、青虾等养殖产品以及各类鱼虾苗种为重点品种,以无公害“双认证”企业、标准化示范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整治,确保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该项整治工作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牵头负责,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配合。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以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针对假劣农资问题突出地区,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严肃查处农资违法案件,深入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2、主要措施:一是全面开展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整顿。联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清理、取缔;二是切实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日常执法巡查,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三是继续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断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合理制定农资质量抽检计划,加强对监督抽检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健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反馈;四是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严厉查处发现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五是深入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农资连锁企业和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六是着力强化服务指导。充分发挥“12316”服务热线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该项整治工作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县农业生态安全科、畜牧兽医局、土肥植保站、种子管理站、经作(蚕业)站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局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相关职能科、站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组织,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整治措施,分解整治任务,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注重配合。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要求,坚决整治超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内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各职能单位的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外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涉嫌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要按照《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通知要求,移送公安等部门,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加强会商、联合行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协调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发挥整体监管优势。
(三)强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快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三位一体”建设,加强基层监管力量配置和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加强县、镇(街道)及生产基地检测机构建设,配强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检测机构建设和运行,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机制,着眼长效。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农资监管与服务系统平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追溯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加快标准制修订,健全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做好“三品一标”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打非”政策解读工作,适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支持新闻媒体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不断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强化梳理,信息及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要求》规定,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信息员,收集整治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总结,按时报送信息。文字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整治情况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体现整治进展和成效。信息报送通过农民信箱发县农业生态与安全科蔡国俊,联系电话:0573-86116681。
附件:1、海盐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海盐县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海盐县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海盐县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海盐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生猪为重点,认真查找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和饲料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养殖环节整治
1、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与规模养殖场(户)签署《联场带户责任书》,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完善养殖档案。
2、完善养殖环节批检制度。出县境生猪实行批检制度,检疫与检测同步,在检疫合格的同时,须尿样检测合格,才能出具检疫证明。不定期开展生猪尿样监督抽检和集中监督抽检相结合。扩大养殖环节违禁药物检测覆盖面和抽检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户)进行跟踪检测,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抽检比例为5%或以上。
3、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按照市局安排,9月、11月及2012年1月,分三期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或饮水等方式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全面完成市局下达的生猪尿样抽检任务。
4、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讲、农民信箱等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积极推动生猪营销组织组建工作,规范生猪营销行为,强化生猪准出管理。
1、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含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督促贩运企业签署无“瘦肉精”活畜承诺书,建立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资质备案制度。
2、加强活畜调运“瘦肉精”风险评估。加强对销售、运输环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动物疫情和“瘦肉精”风险评估,强化动物及其产品调入备案,及时暂停有安全隐患地区的活畜调入。
3、严厉打击违法收购行为。会同公安部门针对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违法行为。
(三)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1、强化宰前兴奋剂检测制度。组织开展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宰前“瘦肉精”检测记录,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制度、快速溯源追踪制度、阳性生猪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
2、规范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程序。主动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移动(产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书面承诺押回当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
(四)饲料环节整治。
1、切实加强饲料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人制度,结合饲料企业年检备案审核和2011年度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以及饲料产品中添加的预混料来源。
2、严格执行预混料销售备案制度。加强县外预混合饲料的销售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县外品牌预混料的登记备案制度,对有兴奋剂风险的预混料要采取严密监控措施,对部省市明令禁止使用的问题饲料要及时采取退回、禁用、禁售等一切措施,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3、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添加含“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行为,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依法加强企业年度备案审核工作,继续实行饲料生产企业年检末尾淘汰制度,对检查发现生产含有违禁物质产品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当年审核,对年检不合格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农业部及省厅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5月)。成立海盐县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海盐县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总结阶段(2012年2-3月)。全面总结“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联系人:项雷生 联系电话:86122278
海盐县“瘦肉精”专项整治重大活动安排
时 间 | 主要内容 |
3月-5月 |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
6月 | 张贴通告,“瘦肉精”清缴专项行动 |
9月 | 第一期养殖环节专项检查 |
11月 | 第二期养殖环节专项检查 |
2012年1月 | 第三期养殖环节专项检查 |
2012年2月 | 饲料企业专项检查行动 |
2012年3月 | 全面总结“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
附件2:
海盐县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规范管理,提升兽药质量,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加大兽药GSP的宣贯力度,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及畜产品兽药残留的检测,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
(一)强化兽药GSP监管。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提高兽药经营准入门槛,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兽药经营市场可持续发展。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把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作为专项行动重点:结合实际,在兽药GSP授权范围内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等制度;按照农业厅要求,加快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确保在2012年3月份之前100%完成辖区内兽药经营店GSP换证验收工作。
三是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企业及不符合兽药GSP验收要求的企业,联合工商部门取缔其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兽药GSP现场检查要求的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兽药质量监管。
一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检查活动。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在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地毯式普查。
二是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检验制度,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三是组织开展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的清查行动。结合兽药监督抽检,兽药GSP现场检查,以及五星牧场评级等行动,重点对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展开清查,对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部省要求查处的假劣兽药,过期、变质失效兽药,非法生产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兽药,无《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进口兽药,标签违规的兽药,以及未标注中文标识的进口兽药等,一经查获,一律清缴。
(三)强化兽药使用监管。
一是加强养殖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用药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逐步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二是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用药监管。组织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查行动,严查动物诊疗机构非法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动物的抗菌药物,进一步健全临床兽医用药记录和处方用药记录。
三是加强饲料加工企业监管。严查饲料生产过程中乱用、滥用抗菌药物,非法添加原料药等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定。
四是加强抗菌药物残留检测。组织实施2011年度畜产品中禁用药物、磺胺类、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的检测计划,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
三、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1年3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011年3月,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下达的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1年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1年5月-12月,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监管、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加快兽药GSP实施进度,12月之前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GSP换证验收工作需完成90%以上,确保2012年3月按时完成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工作。
附表:2011年海盐县兽药整治统计报表
附表:
2011年海盐县兽药整治情况统计表
月度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 | ||||||||||
检查养殖场(家)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 查处问题(起) | |||||||||
涉及金额(万元) | ||||||||||
罚没金额(万元) | ||||||||||
查处注射液假劣兽药(支/瓶) | ||||||||||
查处其他假劣兽药(公斤) | ||||||||||
责令整改(起) | ||||||||||
立案查处(起) | ||||||||||
其中查处5万元以上大案 | ||||||||||
大案涉及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
逮捕人员(人) | ||||||||||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 ||||||||||
吊销证照企业(家) | ||||||||||
整治重点区域(个) | ||||||||||
宣传培训情况 | 对兽药经营者培训GSP(期) | |||||||||
培训兽药经营者(人次) | ||||||||||
发放GSP宣传资料(份) | ||||||||||
对养殖户培训(期) | ||||||||||
培训养殖户(人次) | ||||||||||
发放用药安全宣传资料(份) | ||||||||||
对兽药管理人员培训(期) | ||||||||||
培训兽药管理人员(人次) | ||||||||||
GSP实施情况 | 本辖区现有兽药经营企业总数(家) | |||||||||
通过兽药GSP现场验收企业数(家) | ||||||||||
基层兽药执法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 | ||||||||||
建立健全工作新制度新机制(个) |
附件3:
2011年海盐县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初级水产品生产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治理重点水产品禁用药物违法使用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2011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治理方案》和省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浙江省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确保我县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重点地区、重点品种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规模场初步建立起“投入品—养殖环节—销售”可追溯制度;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普及“三项记录”;产地准出示范场建设开始启动。
(三)强化检打联动机制,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渔政执法立案查处率达到100%。
(四)重点产品、重点地区查清国家明令禁止渔药之外的原药、人用药使用状况,制定并实施监管查处方案。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温室甲鱼、南美白对虾、青虾等养殖产品;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及常规淡水鱼类苗种。
(二)重点对象:无公害“双认证”企业、标准化示范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含今年申报)、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精品园、各类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含南美白对虾中间培育)。
(三)重点区域:于城镇、沈荡镇等乡镇的温室甲鱼主产区;百步镇、武原街道、元通街道等南美白对虾主产区;各类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近二年抽检中水产品、苗种、饲料不合格的单位和区域。
三、整治任务
(一)加强培训指导,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以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为抓手,加强生态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大贯标力度,组织实施标准化养殖示范推广项目,推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初级水产品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提高广大水产品生产者的科学用药水平。加强生产者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组织渔政执法、技术推广和养殖业主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培训。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启动“产品自检、投入品留样”为主要内容的产地准出规范化建设。通过示范点建设活动,引导督促业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二)开展集中整治,努力消除突出隐患问题。
充实完善“全县水产养殖场名录”,逐步将小散养殖户纳入监管范围;加大水产苗种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水产种苗生产环节不规范用药、外购南美白对虾、特种鱼类等苗种药残超标等现象;加强病害防治期药物使用的现场检查,查处不规范用药行为。
(三)加强药残监控,不断完善日常监管水平。
认真组织落实,按时、保质完成部、省、县下达的水产品药残和投入品监督抽检任务,加大对重点养殖基地、重点监控对象、苗种生产企业及外来苗种的抽检频率。抽样工作要科学合理布点,严格现场抽样,规范抽样程序。
(四)强化检打联动,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按照“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的要求,继续对水产品和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实施追溯和查处。坚决杜绝执法“抽样造假、选择性采样”现象发生。
四、总体安排
按照省局《关于下达2011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浙海渔业〔2011〕9号)、《关于下达2011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浙海渔业〔2011〕6号)、市局《关于印发2011年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嘉农经〔2011〕37号)和省下达农业部种苗检测任务,按计划做好相关工作外,今年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5月:我局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印发《2011年海盐县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6月:结合示范园区建设,选择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产地准出规范化试点工作。6月中旬,县局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联合检查。
7-9月:配合省局对重点地区的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督导。组织参加违禁药品快速检测培训。结合迎“残运”,县局组织开展全县违禁药品、人用药、原药使用、流通的联合执法,
10月:组织我县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考核。
11月:组织全县水产苗种企业规范化建设检查。根据省局要求,完善水产养殖场和水产种苗场名录
12月:按照农业部和省、市局统一部署,做好今年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整治措施,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督导检查。
(二)完善机制,着眼长效。要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风险控制等工作机制。加强水产品产地准出、产品追溯制度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健全完善标准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全面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外来苗种合格率低、使用国家禁用药物、投用不合格饲料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水产品非法添加行为。要结合2010年我县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县场例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摸排结果,突出重点、找准方向,强化监管,真正解决本地区重点水产品种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
(四)整合力量,加强协调。要整合渔业系统力量,积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人员深入基层,在继续保持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监管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健康养殖技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以及工商、质检等部门的会商、联合行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监管合力,发挥整体监管优势,共同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重视媒体报道,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置,规范信息上报、发布制度,严格执行要情(信息)和月报制度,要明确一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整治期间每周报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要情》;每月3号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