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盐财企〔2011〕147号

  • 发布时间: 2011- 05- 24 00: 00
  • 信息来源: 海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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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销售网点:

  为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海盐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1日起到20131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本省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在我县申报财政补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户口簿上无明确注明农业户可按以下方式办理:1.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2.具有村经济合作社资格的农户;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均可认定为享受家电下乡补贴对象。

  (三)补贴品种。纳入我县家电下乡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电脑、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九类,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

  (四)补贴标准和最高限价。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最高限价分别为:

序号

品种

产品限价(元)

补贴标准

1

彩电

7000

3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3500-7000元,按每台455元定额补贴

2

冰箱(含冰柜)

4000

2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4000元,按每台325元定额补贴

3

手机

2000

10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000-2000元,按每台130元定额补贴

4

洗衣机

3500

20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000-3500元,按每台260元定额补贴

5

空调

 

 

 

 

其中:壁挂式空调

3500

2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3500元,按每台325元定额补贴

 

落地式空调

6000

40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4000-6000元,按每台520元定额补贴

6

电脑

5000

3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3500-5000元,按每台455元定额补贴

7

热水器

 

 

 

 

其中:太阳能热水器

5000

40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4000-5000元,按每台520元定额补贴

 

储水式电热水器

2500

1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500-2500元,按每台195元定额补贴

 

燃气热水器

3500

25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3500元,按每台325元定额补贴

8

电磁炉

1000

6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600-1000元,按每台78元定额补贴

9

微波炉

1500

1000(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1000-1500元,按每台130元定额补贴

  二、销售网点工作要求

  (一)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二)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的工作流程:

  1.购买人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

  2.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购买人相关身份证件,查询已购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为购买人开具发票,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和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并将相关证件原件当场退还购买人并不得将购买人信息对外泄露。销售网点须与购买人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3.销售网点录入销售信息。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网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购买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并作“非补贴用户”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4.销售网点整理上报申领补贴资料。销售网点应按照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申领补贴资金的资料整理成册,每10天向网点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提交,申领材料包括:

  (1)购买人已签字或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申报表》原件;

  (2)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3)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4)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5)购买人(或户主)开户银行帐号复印件;

  (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按照《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

  4.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5.其他资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对受理的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财政办存档,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对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并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发放确认。

  (四)从2011年1月起开始建立检查台账制度,登记《家电下乡补贴回访记录表》的格式文本台账,每月对软件系统提供的购买2台(含2台)及他人代领的农户要100%进行检查,开展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做好回访记录。

  四、县财政部门工作要求

  (一)加强全县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解答。

  (二)及时拨付各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会同县经贸局定期对下属销售网点进行实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登记《家电下乡政策检查记录表》的格式文本台账。


信息来源: 海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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