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3-03 00:00
  •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试行)》、《海盐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五个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指导和规范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特制定《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公开指南编制规范

  (一)信息分类

  政府公开信息共分九大类:

  1.机构概况类: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工作规则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2.政策文件类:本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

  3.规划计划类: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性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总结;

  4.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5.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有关行政执法的依据以及办理情况;

  6.公共服务类:教育、医疗卫生、水电气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事项的信息;

  7.工作信息类:政务活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以及招投标公告公示等信息;

  8.人事信息类:人事任免、干部公选、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9.财政信息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信息编排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对政府公开信息建立索引号,保证每条信息的索引号是唯一的。

  1.编排规则。信息索引号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五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2.规则说明

  (1)地区编号:参考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海盐县为330424,共6位字符。

  (2)部门编号:采用档案部门提供的行政机关的卷宗号,共3位字符,见附件2。

  (3)信息类别号:信息类别由三级类目组成,其中:一级类目1位字符,二级类目2位字符,三级类目2位字符,信息类别号共有5位字符组成。各行政机关统一使用《规范》中“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确定的“信息类别号”。

  (4)信息生成年份:某条信息生成的年号,共4位字符。如:某条信息2007年生成,此条信息的“信息生成年份”为“2007”。

  (5)信息顺序编号:某条信息的顺序编号,按照自然数编号,共4位字符。

  (三)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途径。

  2.依申请公开:包括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办理机构、受理程序和方法、申请表格样式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五)监督和申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类目编制规范

  公开目录的信息类别由类目组成,类目分三级,由《规范》统一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1.一级类目设置

  一级类目设置为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共九项。

  2.二级类目设置

  (1)、机构概况的二级类目,设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工作规则、地区概况六项;

  (2)、政策文件暂不设二级类目;

  (3)、规划计划的二级类目,设发展规划、计划总结两项;

  (4)、行政审批的二级类目,设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两项;

  (5)、行政执法的二级类目,设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八项;

  (6)、公共服务的二级类目,设医疗卫生、教育考试、水电气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其他服务六项;

  (7)、工作信息的二级类目,设政府公报、重要报告、实事工程、政务活动、重大事项、统计数据、应急管理、农村工作、招标投标、其他信息十项;

  (8)、人事信息的二级类目,设人事任免、公选公招、招考录用三项;

  (9)、财政信息的二级类目,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二项

  3.三级类目设置

  三级类目暂时不设置,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统一设置。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类别规范表见附件1,表中的格式一—六是相应类别信息的格式,见附件3。

  (二)信息数据项规范

  公开目录的信息数据项包含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公开形式、内容描述、公开时限、审核程序、责任部门(科室)共九项。

  1.信息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信息管理和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组成。在信息编排中已作说明。

  2.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的主题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信息无论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要给定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的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假如信息没有标题时,则应创建一个简明扼要的标题作为该信息的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3.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是文件编制过程中由制发机关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等的编号。

  例:盐政发[2007]1号

  4.产生时间

  产生时间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时间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时间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时间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在内容描述中说明。

  例:产生时间:2007—05—01

  5.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指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内容描述

  内容描述是对信息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用来帮助用户确定信息是否符合他们的需求。内容描述应包括:信息主要内容浓缩与概括以及有必要重点说明的典型内容等。描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其它数据项(例如标题、产生时间等)的重复,内容描述一般控制在100个字数内。

  例: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内容描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组织实施部门、责任机构、监督部门,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申请和答复方式、救济途径等。

  7.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是指公开该信息的时限,分长期公开和限时公开。

  8.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是指对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分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和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9、责任部门(科室)

  责任部门(科室)是指负责公开此信息的具体科室。

  例:某条信息为交通局制发的一个公开文件,则责任部门(科室)为办公室。

  三、附则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类别规范表(略)

        2.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部门编号(略)

        3.海盐县政府公开信息格式表(略)


 


  海盐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本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文收发管理的工作机构(简称公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公文管理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管理机构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见附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公文管理机构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发文单(参考)(略)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县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的指导。强化对保密审核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审核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业务水平,增强保密审核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