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1-00119 成文日期: 2011-03-22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1〕39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39号

  • 发布时间: 2011-03-25 14: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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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海盐县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和《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军转干[2001]14号)和《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盐政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军转干部住房保障既要体现“改革”的精神,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又要体现“优待”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常态化运作。

  二、住房供应保障

  (二)保障方式。军转干部住房保障主要采取购买军转干部保障住房的方式解决,也可按照军转干部本人意愿,以货币直补的办法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先补,不购不补。

(三)房源供应。对全迁户军转干部,原则上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对其他军转干部,原则上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四)房源筹措。县军转办牵头,县建设局、县城投集团、县房改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军转干部保障住房的规划与建造工作。军转干部保障住房可在本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商品房中配建,也可向开发商购置;军转干部保障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多层为90平方米左右、高层为100平方米左右。

  (五)住房配售。县军转办、县建设局和县房改办负责军转干部保障住房的配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到本县参加房改(包括领取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其职级标准既可按军队职级(含行政或技术)享受,也可按地方职级享受,地方现有职级低于军队原职级的,按军队原职级享受,地方现有职级高于军队原职级的,按地方现有职级享受。保障住房中按职级享受房改面积部分按照同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定价,超出面积部分按配售时我县同期经济适用房超面积价格定价。按职级享受的房改面积购房补贴标准,按照同期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六)操作方式。县军转办每年向县建设局通报军转干部保障住房实际需求数,向县房改办移交军转干部住房档案;原则上每年年底前落实本年度军转干部住房保障相关事宜。批准选择购房补贴的在购房后予以发放。

  (七)军转干部本人或配偶购买过军产住房或地方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福利性住房,不再享受住房供应保障。军产住房(或地方公有住房)面积不足48平米的可按地方或军队职级享受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已购买过军产住房(或地方公有住房)的面积应作扣除。

(八)军转干部保障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参照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军转干部保障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须按规定补交差价款。差价款=(转让时的总成交价-原购买总价)×50%。总成交价,由评估机构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如数退还原购房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三、住房补贴

  (九)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单位报到后,按地方或军队职级享受《海盐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00]67号)规定的各项补贴待遇。已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等福利性住房的军转干部,如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扣除军队已发住房补贴的年数,按面积差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无房的军转干部,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扣除军队已发住房补贴的年数,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申领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其他

  (十)经费保障。军转干部住房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其中安置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住房保障经费,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解决。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2000年及其以后,我县接收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999年及其以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我县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十二)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含)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内我县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县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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