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293/2011-00209 | 成文日期: | 2011-10-20 |
文件编号: | 盐农〔2011〕16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关于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通知
盐农〔201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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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根据《浙江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浙农政发[2010]7号)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2012年3月1日前,集中开展兽药GSP实施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积极意义 兽药(包括蚕药和水产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兽药GSP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兽药经营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县兽药经营快速增长,兽药经营企业(单位)根据养殖业生产所需,加强服务,积极组织优质兽药供应,为我县养殖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据统计,全县现有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兽药经营企业82家,其中:兽药经营单位 45家,蚕药经营单位 32 家,水产药经营单位5 家。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大多数经营企业规模小,经营条件较差,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假劣兽药危害农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兽药市场经营秩序急待完善。为此,各级要紧密结合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兽药市场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集中抓好兽药GSP实施验收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兽药GSP条件审核,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力争到2012年3月1日以前,全面完成我县兽药经营企业GSP验收认证工作,并依法进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二)主要任务。根据《海盐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要求,实施兽药GSP验证及许可证换证工作是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是加强我县兽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整个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任务: 一是进行兽药GSP集中验收发证工作。要求全县现有及新申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兽药GSP验收认证。按照《浙江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规定,凡是无关键项不符(严重缺陷)和8个以下(含)一般项不符合(一般缺陷)的经营企业,即为兽药GSP合格,颁发《兽药GSP证书》,其中经营生物制品兽药的企业须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同时,全县新申请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须先申请兽药GSP验收。 二是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通过兽药GSP验收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换(核)发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求在2012年3月1日前完成。 三是开展非兽药GSP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开始,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非兽药GSP清理活动情况要及时通报县工商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兽药GSP管理规范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在2011年10月,组织召开全县集中开展兽药GSP实施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完成兽药GSP参与人员以及全县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培训工作。 (二)集中开展兽药GSP验收认证工作。按照“全面发动、强制实施、自愿申请、严格验收、整改完善、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坚持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全面发动,分步推进,从10月份开始,主要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开展首轮兽药GSP验收认证,计划在2011年12月中旬完成。对全县现有的兽药经营企业以及新申请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对现场检查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颁发《兽药GSP证书》;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其中:集中申请受理在11月中旬前完成,根据受理情况,在11-12月由县统一组织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 第二阶段:做好兽药GSP整改复查工作,计划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对第一阶段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审核合格的颁发《兽药GSP证书》;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回兽药GSP申请资料,重新进行申请。 第三阶段:加强兽药GSP管理后续监管,不断提高兽药GSP管理水平。自2012年3月1日开始,全县兽药GSP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情况的后续监管检查,确保兽药GSP的各项管理规范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对我县首批通过兽药GSP验收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集中换(核)发工作计划到2012年2月底结束,原兽药经营企业未通过GSP验收的作为非兽药GSP进行清理。 (四)开展非兽药GSP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之后,全县将全面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专项清理活动”,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四、严格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一)兽药GSP验收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海盐县农业经济局提出申请;由县组织开展兽药GSP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由海盐县农业经济局核发《兽药GSP证书》。 1、申请对象。全县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其中:经营兽用生物药品的经营企业须将申请表及所有资料报县农业经济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 2、受理。县农业经济局农业执法大队,地址:县农经局大楼219办公室,联系人:虞伟祥,联系电话:86170152。 3、申报材料。申请兽药GSP检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附件1),申请材料应做到详实、准确、真实。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⑴人员情况一览表; ⑵内部设置的质量管理与职能框图; ⑶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 ⑷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⑸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⑹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⑺其它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兽药GSP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用活页夹装订成册。《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可在海盐农业信息网农业执法子网下载使用。 4、审核。县农业执法大队联合畜牧兽医局、水产站、经作站等有关单位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后,认为需要补证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好《兽药GSP申请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2),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补正。限期不补正的,在现场检查时作为缺陷项提出整改。 5、现场检查。经营常规兽药企业由县农经局法规科(行政许可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现场检查由省农业厅组织。 6、公示、发证。对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审合格的,统一分期分批在海盐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请县农业经济局(畜牧兽医局)核发《兽药GSP证书》;不通过评审的,制作《退回兽药GSP申请通知书》(附件3),退还所有申请资料,重新进行申报。其中: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兽药GSP证书》由省农业厅核发。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程序 申请人向海盐县农业经济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海盐县农业经济局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1、申请对象。全县所有取得《兽药GSP证书》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中经营兽用生物药品的经营企业须报省农业厅审批许可。 2、受理。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农经窗口,联系电话:8612156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报材料: ⑴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建兽药经营企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兽药GSP证书》复印件; ⑷储藏、运输等专用设备证明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用活页夹装订成册。《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海盐农业信息网农业执法子网下载使用。 4、审核、发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由县农经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审查合格的,报请县农业经济局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兽药经营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兽用投入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扎实开展《海盐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的重要抓手。为确保兽药GSP集中实施和《兽药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经局从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经作(蚕业)管理站、县农经局办证中心、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兽药GSP实施和《兽药许可证》换(核)发工作;并组建兽药GSP现场检查组,加强兽药GSP的现场检查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也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确定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兽药GSP实施和《兽药许可证》换(核)发的各项工作。 2、加强宣传,开展培训。兽药GSP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级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注重实效。要通过普法讲座、专题报道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画册、发送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同时,切实加强宣传培训,一方面要做好兽药GSP的专题培训,为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另一方面要抓好兽药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保证每个检查员都能胜任兽药GSP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兽药GSP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3、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兽药(蚕药、水产药)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保障我县兽药GSP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衔接,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数量和分布情况,抓紧对现有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依法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帮助搞好规划设计及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硬件设施建设等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联合、重组或转行。 4、加大打击,力求实效。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规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的清查;积极组织开展非兽药GSP清理活动,认真清理兽药经营主体资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直接向养殖场上门推销兽药等流动商贩,通报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经作(蚕业)管理站等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会同各镇(街道)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完善购销记录和保管、出入库等制度,不断深化兽药GSP管理规范实施,力求兽药GSP实施工作取得实效,不断规范我县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附:1、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 2、兽药GSP现场检查报告(略) 3、兽药GSP整改情况审核表(略) 4、兽药GSP申请补正资料通知书(略) 5、退回兽药GSP申请通知书(略) 6、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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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