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1-11-23 08:42
  • 信息来源: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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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应将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 除按照《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信息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部门为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全程服务台,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时间。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全程服务台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全程服务台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全程服务台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内容。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部门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对省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要求本局承办提供信息内容的,依第十条所述程序办理,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经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予以答复或受托予以答复。

  第十条 对拟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出具收件证明。除当场可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的,要向其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并同时附上《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对收到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法答复(提供)、需要延长答复(提供)期限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并出具《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通过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海盐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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