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1-00351 | 成文日期: | 2011-10-13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1〕125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盐政办发〔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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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海盐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县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设置: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无偿献血工作先进个人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第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无偿献血工作先进个人。 用于表彰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县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除嘉兴市表彰奖励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外,我县表彰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用以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五条 无偿献血量计算方法。 无偿献血量是指在本县参加无偿献血的累计量。个人无偿献血量在本办法实施前的献血量可以累加计算。 第六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无偿献血工作先进个人,由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县政府审定;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由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核准评定。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无偿献血工作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由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授予。 第七条 对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全县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省、市无偿献血奉献奖,省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之江杯奖依照省、市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奉献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的各类表彰奖项为荣誉奖,可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参考条件,个人奖项可作为其他先进评比的参考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盐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2〕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