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735253025H/2011-00280 成文日期: 2011-10-10
文件编号: 盐发改价〔2011〕269号 组配分类: 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县物价局 有效性:

关于海盐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盐发改价〔2011〕269号

  • 发布时间: 2011-10-14 14: 17
  •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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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关于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盐城管办[2011]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海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盐政函[2011]123号),现将海盐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范围、对象

计费标准

备注

1

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和个体私营(家庭)企业以及厂矿等生产企业、汽车站、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水果市场、大型综合商场、超市等单位

120元/吨

按垃圾实际产量计算

2

餐饮服务

30平方米以下

10元/月·户

 

30-60平方米

15元/月·户

60-100平方米

20元/月·户

 

100平方米以上

0.3元/月·平方米

 

3

其他工商户

30平方米以下

8元/月·户

 

30-60平方米

12元/月·户

60-100平方米

16元/月·户

 

100平方米以上

0.2元/月·平方米

 

4

各类摊位

水果摊

15元/摊·月

经营甘蔗的每摊每月加收10元

饮食、熟食摊

10元/摊·月

 

其他摊位

5元/摊·月

 

  二、以上标准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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