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0-00297 成文日期: 2010-09-27
文件编号: 盐政发〔2010〕6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2010〕66号

  • 发布时间: 2010-09-27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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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0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2010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规范与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及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有三种:实物配售、购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售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实物配售房源为:欣居花苑二期9套,为现房;秀水花苑一期237套,预计在2011年5月交付使用;秀水花苑二期 272 套,预计在2011年12月交付使用,合计共 518套,户型面积在

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由基价和层次差价组成。享受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2380元,超面积部分基价3380元。

(二)购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购房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补贴名额为160户,享受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201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仅限于武原镇。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共40套。其中,秀水花苑10套,户型建筑面积在左右,为现房;常和景苑30套,户型建筑面积在40~50平方米,为期房,预计在2012年6月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提前60天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二、保障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的已婚(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家庭,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

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原则,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认定为一户。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可按一户认定。离异单身家庭自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

(二)家庭为无房户,或虽自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不足平方米(不含)的家庭。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须同时满足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包括原租住的公房)。

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如选择货币安置的,以拆迁安置基准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并作为已享受面积认定;

2.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自有私房和因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含在3年内发生转让、赠送的住房);

3.自建房屋(含农村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备案的商品房等。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不含),即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762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月1日)为农业户口的。

(二)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已拆迁补偿安置的。

(三)已享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四)拥有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非营运汽车的。

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年限、年龄计算、结婚日期、夫妻离异年限、转让住房年限以及拥有其他财产等的截止时间,均为公告之日(含)。

三、申请受理

申请对象在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如实填写《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人口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或私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农村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或县国土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2009年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则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农村居民,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认定,即12582元。

申请家庭填写《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时,须选择保障方式(实物配售、购房补贴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后,申请家庭不得更改保障方式。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申请受理结束后5日内移交各镇(区)。

四、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公示。由各镇(区)组建调查小组,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家庭的实际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情况。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各镇(区)将调查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工作在30日内完成。

(二)联审公示。县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门牵头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安部门就申请家庭户籍、购置非营运汽车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总工会、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劳动、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联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户口所在地镇(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联审工作在30日内完成。

(三)审定公示。经联审、户口所在地镇(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在嘉兴日报海盐时政版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五、轮候解决

(一)确定轮候顺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以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进行电脑摇号,产生轮候顺序号,并建立轮候排序名册。

当保障对象数大于可提供的名额时,按可提供的名额1:1的比例进入本次保障。其余保障对象按顺序号轮候。

在轮候过程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按轮候顺序分类解决

产生轮候顺序号后,进入本次保障的保障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选择实物配售的,在提供的房源内按轮候顺序号自主选房,保障对象轮到选房放弃的,作弃权处理。如配售后有余房,按顺序号顺延,选完为止。选择余房遵循自愿原则,不选余房顺序号给予保留。

2.选择购房补贴的,领取《购房补贴认定书》。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保障对象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补贴认定书》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自发放之日起计),保障对象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作弃权处理。保障对象不得购买非成套住宅及已经公告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未取得《购房补贴认定书》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

3.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配租方案另行制定。

原租住廉租房(含租赁补贴)、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家庭,须办妥有关退租手续。选择实物配售的,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时,须承诺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领取钥匙)之日起4个月内退出原租住公房;选择购房补贴的,在领取购房补贴前,退出原租住公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的同时,退出原租住公房。

保障对象中途放弃的,3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保障面积标准

实物配售和购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多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选择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按可享受建筑面积标准计发。保障对象自行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最小不得低于,否则不得申领购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或2人家庭,建筑面积;3人(含)以上家庭,建筑面积。

七、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并办理产权登记,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明确退出约定,并注明差价款事项,《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字样。实行购房补贴的申购家庭,在办理所有权证时须出示《购房补贴认定书》,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字样。

(二)对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新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施回购或如数退还购房补贴,否则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其他住房产权时将加以限制。实物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交易。实物配售的,由政府优先回购或按规定补交差价款;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如数退还原购房补贴金额。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差价款或如数退还购房补贴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差价款=(转让时的总成交价-原购买总价)×50%。总成交价,由评估机构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因离异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规定补交差价款或退还购房补贴,允许提前上市。

(五)以购房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由海盐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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