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293/2010-00163 | 成文日期: | 2010-08-12 |
文件编号: | 盐农〔2010〕100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盐农〔2010〕100号
|
||
|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现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推进中参考应用。 附:《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二○一○年 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作,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 镇 。 第三条 本社由 镇原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本社基本职能是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第八条 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五)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六)本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条 经财产清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 元,负债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 元。经营性净资产依法并经社员(代表)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万元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社员享受,共计 股。 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按股份追加量化总额。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设置人口股、农龄股、 等。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量化办法,以户为单位折股量化到人,对 对象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享受本社股权。 第十二条 享有股权的社员为股东,其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 周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转让。本社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社外转让股权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9%,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股权转让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三条 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确定后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参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按户(人)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股东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16周岁以上股东总数的3~5%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20人。本社设股东代表 名。 (二)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推荐选举产生。 (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 (一)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二)由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三)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本社常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一)董事会设成员 名(一般3~7名),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 。 (三)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名(一般3~5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或监事长1名。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一般每隔3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社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为本社财务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季(月)逐笔明细向股东公开。 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积公益金,再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的股权或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 届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