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0-00244 成文日期: 2010-08-10
文件编号: 盐政发〔2010〕60号 组配分类: 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发〔2010〕60号

  • 发布时间: 2010-08-1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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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经登记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今后我县土地征收(用)补偿,拆迁安置,宅基地复垦整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也是一项事关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切实提高宅基地发证覆盖率。各镇(区)要结合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及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确定发证先后顺序、区域范围和时间进度,切实提高我县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

(二)全面调查清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此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我县1:2000地形和更新调查数据等成果,有计划地开展,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力争做到调查清理全覆盖、不留死角,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并打好发证基础。

对于91-92年全县农村宅基地总登记时所发的宅基地证,全面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重新发放证书,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依法进行注销。

建立健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年底以前,力争完成宅基地登记的图、表、卡、册等属性数据库的建设,2012年以前建成规划保留和“1+X”新农村居民点图属一体的数据库,将宅基地调查登记成果统一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发证管理体制。

此次全县宅基地发证工作由各镇(区)政府具体负责,各镇(区)要建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并安排与此项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要建立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变更登记、农房拆迁与宅基地注销登记等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为实现我县农村宅基地凭证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

(一)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调查由各镇(区)统一组织完成,包括现场勘查、测量、宗地草图绘制、组织相邻宗地指界人指界签字等工作,相关技术标准按地籍调查要求执行。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申请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宅基地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合法有效凭证;

5.房屋建成后1:500标准宗地图;

6.地籍调查表;

7.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

8.其它国土部门认为应提交的资料。

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其中2、3二项还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作核对之用,其它有关表格填写由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户需如实提供登记所需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各镇国土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户的宅基地登记,核对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对于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现场书面告知申请户并负责具体解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四)权属审核。由各镇(区)国土所会同各村负责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申请户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国土所会同各村分批在各行政村指定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后,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并缮证。

(七)发证。申请户凭《土地登记收件单》、身份证、委托书,由本人或委托领证人到相关国土所,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并领取土地证书。

四、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登记发证。

严格落实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关于“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法律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碰到的问题,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4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在登记时,应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实际批准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四)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以审批宅基地时的户主或户口簿上户主为准。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的,需提供原户主书面同意变更证明(原户主已死亡的除外)和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

(五)对于本村村民因继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申请人可持已经变更登记的房屋权证明或公证机构公证书、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同意意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继承所得宅基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原有合法批准面积加上此次继承所得宅基地面积之和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灭失后,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因继承原因继承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继承人户口目前已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宅基地使用权暂不登记发证。

(六)对于审批与建设移位的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的,经县城建局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城镇、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七)对于因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房产而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法院判决书或者持离婚证书及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按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登记时分别按分割或分摊的面积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注明所分得的房屋面积。

离婚双方中一方户口为非农户口的,非农一方分摊或分割到的宅基地面积暂不登记发证。

(八)农村居民分家析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户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分户。登记办法参照第七条规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权利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的;

5.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6.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已承诺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8.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县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9年全面摸底调查和沈荡镇董司村和五圣村试点基础上,下阶段将在全县各镇(区)全面铺开,力争在2011年国庆前,完成全县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书依法注销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7月20日至)

各镇(区)要结合本镇(区)实际,积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现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试点开展阶段(年8月21日-)

2010年7月底前,各镇(区)结合本地实际,首先确定一个村作为本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村。通过试点,熟悉业务,培养人才,试点结束后,各镇要认真总结试点阶段工作经验和做法,逐步在全镇其他各村推广。

(三)全面登记阶段(年11月21日-)

各镇(区)要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原则上各镇可以以村为单位分二到三批开展,对暂缓发证的村组要列出清单,说明原应,上报县国土局或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国土局要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全县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全面推进和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验收归档阶段(年7月1日-)

2011年国庆前,县国土局将对各镇(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通过这次登记确权发证,针对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促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盛勇军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詹利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薛明良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人民法院、县农办、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农经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广播电视台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镇长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赖顺银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科科长张建云、副科长钟振华任副主任。

各镇(区)应抓紧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发证工作人员,确保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制订具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计划,以保证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二)技术和制度保障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同意规范和标准,统一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审核办法。按规范化要求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登记发证成果质量。

(三)经费保障

县、镇财政要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以保证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而且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政府一把手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查检查,并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镇、村具体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到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人员,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发证工作有条不紊,扎实开展,此项工作进展快慢和质量好坏将列入今明两年年终考核。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采取横幅、标语、广播、宣传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宣传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使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指导检查。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理中,县国土局要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加大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确保这次发证工作稳步推进。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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