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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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的管理,使“小农水”工程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小农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以农业、农村及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防洪、抗旱、灌溉、除涝等各类“小农水”工程建设(包括泵站、水闸、堤防、堤坝、护岸、渠系等)和圩区工程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检查督促本县“小农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落实中央、省重点“小农水”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计划要求完成。 (三)涉及跨县(市、区、镇)的“小农水”工程项目,经与有关县(市、区、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全县开展的“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小农水”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小农水”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并下达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充分发挥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强本辖区内“小农水”项目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应代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对全镇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履行建设职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镇、村及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在当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按年度一次性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由县发改部门立项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各镇“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上报的计划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开工竣工时间、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估算、筹资计划、工程运行管理等。 第八条 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各镇应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确需调整的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凡列入中央、省财政补助计划的重点“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工程建设,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并落实建后管护单位。项目申报主体如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法组织项目实施,可将建设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凡列入计划的“小农水”项目,须按照县人民政府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办法进入海盐县招投标中心或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公开招标,不得肢解工程、擅自压缩批准计划的工程内容,并将完整的招投标材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要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按批准的建设文件,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监理,形成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要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和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问题,有条件的工程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凡列入计划的“小农水”项目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应及时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持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可采取群众民主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施工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自验,及时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的验收规程,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全县“小农水”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筹措。全县范围内公益性水利规划费用由县财政安排;镇、村开展的“小农水”工程建设经费以镇、村自筹解决为主,对列入县年度建设计划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第十九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新建渠道(包括明渠、暗渠)1.6万元/公里,新建标准化机站(含防盗设施)1.2万元/座;过水两用桥0.15万元/米;单灌桥500元/米;新建水闸2.0万元/米(按闸门跨度);新建排涝站(含防盗设施)0.1万元/KW;圩堤加高加固土方3元/米3。其中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小农水”工程,补助标准按县政府现代农业产业政策规定执行。 已建并正常运转的圩区运行维护管理补助,按圩区田面高程在3.3米(吴淞高程,下同)及以下的为20元/亩·年,高程在3.3~3.6米(含3.6米)的为15元/亩·年,高程在3.6~3.9米(含3.9米)为10元/亩·年,镇财政作相应配套。 对防汛防旱等应急水利工程的抢修维护等工程建设,以及开发、引进、试验推广等的新型农田水利工程及技术,县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可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小农水”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小农水”建设补助资金及圩区运行和维护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加强对“小农水”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小农水”工程建设的专项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入帐,保证资产完整,落实项目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管理运行单位对已建的“小农水”工程设施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不得随意变更原有水利设施现状,如确需改变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镇要积极推动“小农水”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结合“两新”工程建设和土地流转工作,加强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