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106/2010-00044 成文日期: 2010-06-22
文件编号: 盐司〔2010〕2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有效性:

关于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盐司〔2010〕26号

  • 发布时间: 2010-06-22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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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新居民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来我县务工、经商、创业的新居民不断增加,目前有12万多新居民在积极参与我县的现代化建设,为海盐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新居民远离故乡,风俗习惯不同,加上部分新居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较弱,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将使矛盾激化,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在新居民群体中建立新居民调委会,通过“以新调新”工作机制,可以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新居民调委会建设,健全完善1+X调解工作模式,既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积极化解新居民群体矛盾纠纷的客观需要,也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各地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切实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

二、完善调解组织体系

组织领导体系:建立由司法局、新居民事务局组成的新居民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居民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调解组织体系:调解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和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例:××镇(区)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镇(区)设立新居民调委会,在新居民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大型市场下设新居民调解工作室或新居民调解联络员,协助镇(区)新居民调委会工作。

居民调委会一般由二至三名专职人员组成,专职调解人员以新居民身份的协管员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新居民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设副主任一名。专职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

三、规范调委会业务建设

新居民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新居民的法律咨询;主动排查,收集民情信息;及时调处新居民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新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其他社会矛盾纠纷等。

新居民调委会受镇(区)司法所和新居民事务所的指导,日常业务工作接受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新居民调委会应通过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模式,运用乡音调解、俗调解、乡情调解的“三乡调解法”减少语言障碍,克服新居民当事人的排斥心理,确保调解效果最大化。

新居民调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和调解场所,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可试行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的制度。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纠纷移送等程序,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调解纠纷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镇(区)要把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序开展。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新居民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合力推进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

各司法所、新居民事务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提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新居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开展人员培训;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政策。同时,新居民事务所要落实好新居民调委会专兼职人员的推荐、审核;加强新居民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积极为新居民调委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镇(区)要通过各种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的基本制度、独特优势和申请调解的方法、程序等,引导新居民自觉选择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要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有突出贡献的新居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海盐县 司 法 局      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


年六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