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57号

  • 发布时间: 2010-05-12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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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新老年度的衔接工作,现就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职工上一年度(2009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根据盐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执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县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0300元(2009年度全县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40864元),有条件的企业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170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40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县政府公布的2009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确定。

  (三)对省、部属在盐单位,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外,均执行本县属地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12%不变。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9%不变,且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原则上各不超过150元。

  (三)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原有缴存比例不到9%的,应上调至9%;单位确有困难不能达到9%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审批手续,但最低不得低于6%。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二)审批程序。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可到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统一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报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审批。

  (三)申报材料。《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2009年度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抓好本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同时做好“控高保低”工作,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要求,不准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各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在本次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请各部门、单位于5月31日之前将基数调整清册报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调整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五、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起。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